宁夏计生条例汇总

宁夏计生条例汇总

ID:35302087

大小:118.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3-23

宁夏计生条例汇总_第1页
宁夏计生条例汇总_第2页
宁夏计生条例汇总_第3页
宁夏计生条例汇总_第4页
宁夏计生条例汇总_第5页
资源描述:

《宁夏计生条例汇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选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七条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三)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五)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

2、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农垦系统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规定。第十八条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最多不超过三个。自治区内移民搬迁户,执行迁入地生育规定。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变更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村居民个人将户籍转为城镇居民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执行城镇居

3、民的生育规定。第二十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的;(二)一方未生育,另一方为合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随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该子女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四)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两个子女都跟随同一个新组合家庭生活,经鉴定,这两个子女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五)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六)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有两个子

4、女、另一方为未生育的。第二十一条夫妻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适用女方户籍所在地生育规定。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并系初婚或者曾婚无子女的夫妻,可以自行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并持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但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情况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双方应

5、当持下列证明材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或者收养情况证明;(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再生育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

6、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发给《再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经批准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除已经怀孕的以外,发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回《再生育证》,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再生育,已领取《再生育证》的,发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再生育证》,已生育的按超生处理:(一)提供虚假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的;(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三)遗弃子女的;(四

7、)将子女送养的;(五)自称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六)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的;(七)不得批准再生育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按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该鉴定为终局鉴定。第五章优待和奖励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二)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子女,只存活一个,不再生育的;(

8、三)再婚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