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选择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探析——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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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第6期理论与现代化2Ol2一l1NO.6,2012THEoRYANDMoDERNIZATIoNNOV.2012法律选择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探析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为视角袁雪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原则的地位,但对于该原则的具体功能学界仍有争议。本文结合该法中关于最密切联系的规定,通过追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渊源,着重研究该原则在法律选择中的地位和功能。本文在承认该原则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选择中的重要性的同时将其定位为一项补充性原则而非基本原则,同时指出在法官

2、适用该原则时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应该对其自由裁量权有所限制,希望能对该原则的司法适用提供帮助。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律关系本座说;自由裁量权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6-0071-04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密切联系原则适应了国律关系适用与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际社会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法律适用的实际需要,逐的地方的法律”,因此从形式上看,这与传统的概念主步成为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规则。f11义国际私法观指导下的系属公式“某某法律关系,适《中华人民共和

3、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实施,用某某地方的法律”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可以将最密结束了我国一直以来国际私法专门立法空白的历史。切联系看作是一种新型的连结点,一种新创的、并列该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法于传统的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等的又一个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连结点。可见,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重视合同的“场所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一条确化”因素。不过,这里的“场所”已经不再是某个固定的立了“最密切联系”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中的地点,而是因具体

4、的合同关系或具体的合同问题而有重要地位。同时,传统国际私法一般把最密切联系作为所不同的灵活的地点;其确定的标准也不再是硬性的涉外合同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客观连结点,而是富有弹性的“最密切联系地”。依据适用法》则将它上升为一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官在面对具体问题的时候,就要原则,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突破。本文仅就《涉外民事考量该问题的实质和特性,权衡与之有关的各种因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讨论。素,兼顾有关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协调各种社会政策和价值目标,从而确定其最密切联

5、系地,进而依据一、最密切联系原则释义该地的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渊源(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最密切联系理论是20世纪最富有创意、最有价一般认为,最密切联系应指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值和最实用的法律选择理论,该理论的独特之处在于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其不是某个学者个人的观点和思想,而是数代国际私素,确定哪一个地方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法学者的学术思想和智慧的集合,是理论和实践不断的联系,就以该地方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最融合的产物。最密切联系原则起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密

6、切联系原则用冲突规则的形式来表述就是“某某法作者简介:袁雪(1972一),女,哈尔滨-v-.~z-,k.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邮编:1500017l关系本座说”,但比“法律关系本座说”更实用,也更有另外,在“一般规定”一章的第6条规定:“涉外民价值。“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每一个法律关系都有一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个具体的本座与之联系,因此这一本座所在地的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就是适用于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而最密切联系原律。”这一规定在遵循国内冲突规范指引的前提

7、下,如则不拘泥于固定的本座,它强调法律关系与法律之间果被指引适用的准据法是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是多法的联系,重在比较各种联系的强弱,主张以二者之间域国家时,为了避免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要求法官的最强联系作为选择法律的依据。其目的是根据这一选择与该涉外纠纷有最密切联系法域的法律,仅指其联系寻找到的法律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应实体法,而不包括其程序法。这条规定是关于多法域获得公正合理的结果。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真谛,在于国家的法律选择问题。软化传统的硬性连结点,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该(二)依“最密切联系”确定国籍国原则最早由

8、里斯在编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时在“民事主体”一章,“最密切联系”的规定体现在提出,最初运用在合同领域,后来扩展到涉外民商事第19条中,该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法律关系的许多领域。但是,即使是在同一个领域,人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们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解也不一致,各国对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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