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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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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总11第年2第401期期)A学CADE术MIC论FORU坛M(NO.1,2011CumulativelyNO.240)独立的博弈:论异议登记在物权法中的重新定位兼评物权法与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彭国元[摘要]《物权法》第19条规定的异议登记,是依附于更正登记的一项制度。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在于损害了异议登记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为了平衡登记权利人、异议登记人、第三人的利益,有必要将异议登记独立出来。基于此,全面审视利害关系人、处分效力、反复异议登记与异议不当,更能展现异议登记独立的优势。[关键词]异议登记;更正登记;独立;依附[作者简介]彭国元,武汉大学法学
2、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11)01—0100—05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确立,使得传统的物权变从而阻却第三人为“善意”的可能性。不过,对于动在只能依照真权利人意思取得之外,依凭自己的如此重要的一个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2“善意”即可取得物权。撕裂传统,善意第三人与款却语焉不详,甚至有点错位④。其更正登记前置真权利人形成了尖锐的对立。为了确保交易安全,程序表明,异议登记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制度,它只法律确立了“善意第三人”优位原则。这正是善意能作为更正登记的一个辅助性功能而存在。若如取得的来源。而第三人之
3、所以能通过“善意”取得此,利害关系人需要提供足够的材料以证明原登记物权,全赖他能通过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的登记进确有错误②,而这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很有可能行一个权利的正确性推定,即在他眼里,占有人或在这段时间里不动产已让善意第三人取得。即使登记名义人才是真正的物权人。以此种方式进行事后提交了确实的材料,也无法挽回自己的财产。的物权人判断,法律即予以支持,即使事后证明这同时,由于以更正登记程序前置,必定只能由利害一判断与事实不符,亦认定其判断受法律保护。在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这也就排除了登记名义人保实践中,占有人与登记名义人并非一定为事实上的护自己权利的可能。如某甲将一处价值100万元真权
4、利人,善意第三人的优位保护使得真权利人如的房产抵押登记给某乙,结果由于登记错误而将另坐针毡。为了妨碍甚至击溃善意第三人优位,真权一处价值200万元的房产抵押登记给了某乙,倘若利人唯一的办法便是不让第三人有“善意”的可能某乙转让主债权,而某乙搜集证据又需要一定的时性,即他所判断物权基础的方式并非纯粹的占有或间,此时若不准许某乙提起异议登记,必然将导致登记。惟有如此,才能阻断第三人有理由从这些法某乙对200万元的抵押财产负责,从而损害其利律认定的公示方式推定物权。不动产异议登记正益。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如为什么《房屋登是这样的制度。通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设定异议,记办法》第78条规定在异议
5、登记期间,房屋登记①《物权法》第l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②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74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100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权变动状态本身。笔者以为,
6、进行这样的登记完全构应当暂缓办理;为什么不规定反复申请异议登记有必要,也是最能维护真权利人利益的一种切实有等,这些都基于同样的基础。据此,笔者认为,异议效的手段。但更正登记预设的逻辑前提却是有足登记应当独立于更正登记而存在。本文试从下述够证据支撑的申请人想要变动物权。分而析之,要方面析之。想进行更正登记需要两个条件:充足的证据和变动物权的意思。第一个条件拟放在下面的实践问题一、异议登记的独立定位中予以讨论。就第二个条件而言,更正登记必须要有变动物权的意思,若无,则也不会发生物权的变在不动产登记下,登记名义人与真权利人不一动。然而若以此套牢异议登记,在理论上很难立定一致。倘若仅存在这两者之
7、间的关系,真权利人足。不可否认,申请异议登记者一般都想发生物权可以慢慢地发掘证据以进行更正登记从而保有物变动,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意欲发生物权变动。利权。此时,即使不规定异议登记也毫无问题。然害关系人设定异议登记,排除第三人为善意的可而,现实中的物权变动总是存在三方当事人,即真能,从而击溃登记的公信力。如果并非异议登记不权利人、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如果登记名义人与当,显然这属于个人权利的范围,归于其意思自治。第三人发生了交易,这时留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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