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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际法律服务市场准入与合作机制初探作者:詹礼愿 未分类 2005-9-30内地经过多年“浴血谈判”,终于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余兴未尽,立即面对WTO带来的机会和挑战,法律服务市场准入就是其中一个问题。我国政府在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正式承诺逐步开放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这意味着内地法律服务业将被迫走向国际市场。然而,只有20余年历史的内地法律服务业要想与西方数百年甚至上千年历史的法律服务业同台竞技,未免力不从心。而已经回归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虽然具备足够的实力,却由于特别行政区法律服务市场容量有限,其能力难以充分发挥
2、。笔者认为,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首先应从内地与港澳区际之间先行开放,同时探索建立区际法律服务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区际法律服务的市场和人才两种优势,共同应对WTO带来的挑战。一、建立区际法律服务市场准入与合作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建立区际法律服务市场准入与合作机制的必要性建立区际法律服务市场准入与合作机制的必要性源于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应对国际法律服务业竞争的紧迫感。这种紧迫感今天几乎已经无需论证。因为中国加入WTO以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弊端已经暴露无遗。尽管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容量大,并且具有更大的拓展潜力,但是,法律服务人员外语语言
3、能力比较差、缺乏处理国际事务的经验、对国际市场新出现的服务项目缺乏必要的应对专业知识、从业人员专业面比较窄、缺乏必要的专业分工、法律服务机构规模小、资本少、国际市场风险承责能力比较小、国内新的法律服务项目拓展能力小等缺陷。“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时间。即便立即培养外向型法律人才,等到投入使用至少尚需十年时间。而业余的继续教育,无法解决整体素质问题。面临这些困境,除了借助外援,几乎别无他途。港澳分别代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典型的法制体系。香港的法律服务体系已经国际化;其从业人员素质高,具有处理国际法律服务项目的经
4、验;其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机制也早已与国际接轨,面对WTO的挑战并无多大压力。澳门的律师业体系建立于20世纪60年代,其本地化进程在回归前有所加速,其完善程度虽不如香港。但毕竟是以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葡萄牙的法律体制为蓝本建立的,与澳门法律服务业开展合作可以让内地法律服务人员了解大陆法系法律服务业的特点,从而为在国际市场上与大陆法系国家交往积累经验。可以说,内地和港澳的法律服务业存在一种强烈互补的势态。在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对WTO成员国全部开放前,先行对港澳开放,并建立区际法律服务合作机制,不仅可以让港澳成为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彻底国际化的窗
5、口,而且可以让港澳法律服务业作为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国际化的向导。(二)建立区际法律服务市场准入与合作机制的可行性港澳回归多年,一国两制的理想早已实现,内地与港澳已经变成一个主权国家之下的三个内部法域。回归消除了三法域之间市场准入和合作的司法主权障碍。尽管三地区之间经济和政治体制不同,但三地区的人民都认识到,同属一个国家,在国际政治和经济舞台上,相互荣辱与共,相互政治和经济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一共识也消除了区际市场准入和合作的政治障碍。从内地与香港所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
6、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备忘录》就可以反映出来。自从中国内地改革开放以来,内地与港澳之间,特别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早已实际存在着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合作,例如内地的许多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的律师事务所就实际存在着以双边契约为基础、以个案委托为对象的合作关系。我们现在所要做的就是将这种民间自愿的低层次合作关系升格到法律许可的多层次合作机制。而且,内地和港澳均受WTO规则的约束,互相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建立区际法律服务合作机制应无原则障碍。笔者认为,作为同一主权之下的平等法域,内地与港澳相互之间的市场准入应该比对外国的准入步骤
7、更快,开放的程度更广、更深。二、区际法律服务市场准入与合作的法律障碍区际市场准入和合作应该以市场经济原则为导向,以WTO原则为参照标准的开放型、互利互惠的法律服务体系。但是,建立这种机制必须解决如下法律障碍:(一)区际相互委托机制下的司法效力问题律师执业时,有时需要进行域外服务。律师们可以选择两种途径:其一是直接去有关法域,履行委托职责。但这种方法既不经济,又遭遇司法障碍,因此目前很少律师这样选择,但建立区际准入与合作机制后可以考虑。其二是委托对应法域的法律服务机构代为进行。这类法律事务涉及面很广,例如域外主体资格的查询、信用查证、
8、资产调查、政策法规的分析、律师函和其他法律文件的送达、询问笔录等等。第二类行为在法律服务实践中早有先例。一般是以区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助契约为基础,但是实际业务量并不太大。因为受托律师工作成果的法律效力无法保障。例如,内地律师委托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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