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政策背景、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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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共政策重点提示: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也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三农”问题越来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力度,寻求积极稳妥地解决“三农”问题的路途。中国“三农”问题归根结底是中国农村公共政策的施行力度和影响广度的问题。本章主要从公共政策的角度,介绍农村土地政策,农村城镇化政策,取消农业税政策以及农村基础设施政策。第一节农村土地政策一、土地政策的历史变迁当前,由于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推到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沿。诺斯说,改革

2、路径的选择是历史在起作用,经济的发展也是如此,无论是政治制度本身,还是信仰制度都与历史密切相关,它们的产生和演变受过去影响,同时也限制了当前和过去改革路径的方式的选择;如果我们不知道自己是如何过来的,就不知道今后前进的方向。因此,有必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政策调整以及学术界的有关理论脉络进行概括性梳理。科学总结农村土地政策演变进程所蕴含的内在逻辑,对于中国未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中国目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方向具有极大的启发和帮助。(一)第一阶段:1949—195

3、3年,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这是本阶段的标志性法规,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3年初,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直接结合,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大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基于农民个体生产经营的现状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认为必须提倡将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农民互助合作,引导农民走上共向富裕的道路,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

4、。同时也强调,在农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不能挫伤农民个体经营的积极性。(二)第二阶段:1953—1978年,合作和集体经营阶段1953年春起,各地开始普遍试办实行土地人股、统一经营,并有较多数量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同年末,中央强调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正日益变成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于是揭开了农村第二次农村土地改革的序幕。本阶段土地政策的演变又可划分为三个时期。1.1953—1956年,初级社阶段。这期间因为考虑到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中央没有过早地取消土地报酬,而是允许社员留有少量的自留地

5、。1956年3月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标志着全国基本实现了初级合作化,农民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作股人社,由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因此经营权已离开农民家庭,与农户初步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期,毛泽东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做了系统的论述,把党内在合作化速度问题上的不同意见,作为“右”倾机会主义来批判,使合作化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偏离了健康发展的轨道。2.1956—1958年,高级社阶段。农民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以及土地上附属的私有塘、井等水利设施

6、,被一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报酬也被取消。至此,农村土地从个体农民所有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201958年,为扩大规模经营,中央实行“小社并大社”,进而又推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并社过程中,自留地、零星果树等都逐步“自然地变为公有”,一个月内即结束了农民土地私有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归于合作社,农户家庭经营主体地位被农业基层经营组织与基本经营单位取代。3.1959—1978年,人民公社阶段。在从1959年开始的人民公社阶段,中国农村开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确定了农村土地

7、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制度。紧接着中央要求各地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以及“浮夸风”等不良风气,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恢复农村集市贸易。1962年,中央农村土地政策针对农用地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明确:生产队范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定下来后,长期不变。1963年中央又对社员宅基地进行了规定,社员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归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永远归社员所有,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三)第三阶段:1978年至今

8、,家庭承包经营阶段1.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确立时期(1978—1999)。(1)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创立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仍然具有“左”倾错误的痕迹,“不许分田单干”,“不准包产到户”。但谁也没有想到,这两个旨在维护和完善人民公社体制的文件,却成为打破人民公社体制、创立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发端。农业生产责任制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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