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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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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案例分析题1、某市A机械厂1998年12月经过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订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为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上订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1999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贷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介绍费”支出入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试问:(1)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为什么?(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3)试说明在上述行为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2、某市一对青年夫妇将一套高档全毛服装送到该市某洗染店干洗。数日后去取衣时发现白色服装染上了两大块污渍,污渍正处衣服前襟,影响了整套衣服的美观,而且全毛的面料经洗后竟毫无全毛质感,板结发硬。这对夫妇要求洗染店赔偿。洗染店经理承认由于操作人员有过失而造成污渍和面料板结,但赔偿的数额只能是洗染费40元的2倍。顾客不满意,未接受此赔偿金额。经理出示洗染凭证上的字样说:“我们有约在先,凭证上早就规定造成损失最高赔偿费就是干洗费的2倍,凡洗染店均如此规
3、定。”问题:⑴洗染店凭证上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⑵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什么?回答(1)(2)两问均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均明确入帐。(3)问自己去搜吧2.(1)约定无效。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合同法》中有规定的。(2)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已大厅告示等任何方式规定对消费者不利之条款,否则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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