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624751
大小:54.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04
《案例分析题(经济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案例分析题1.某矿山机械厂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钢铁公司提供原料,机械厂为其加工烧成车50台。总价款250万元。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定金5万元。钢铁公司提供加工图纸,并要求机械厂保密。合同规定,由钢铁公司于1994年5月底自提货物,验收合格后就价款转帐结算。1994年5月,钢铁公司去机械厂提货。检验后钢铁公司以20台烧成车与加工图纸规格不符:另外30台质量低劣。因此,拒收货并要求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机械厂认为,与加工图纸不符的20台是合理的技术误差,另30台质量低是因为钢铁公司供料不合格。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问题:(1)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质量
2、和技术标准,双方又各执一词,怎么处理?(2)如果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5万元预付款,如果机械厂不履行合同怎么处置?(3)假如合同签订时,钢铁公司提出,加工的烧成车质量缺陷可能短期内难以发现,对这种情形,应相应在合同中加上什么条款?(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钢铁公司有无检查权利?A.有B.没有(5)在本案中,在交货时,承揽方提出定作物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定作方供料不合格所致,是否合法为什么?(6)假设在合同履行时,机械厂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有不合理之处,则应:A.停止工作,解除合同B.承揽方应及时通知定作方,并规定时间,让其提出修改意见。C.不必通知定作方,对原图纸作合理修
3、改即可。D.定作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承揽方,承揽方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7)假如1994年3月由于机械厂所在地后面的山体崩落,巨石砸坏了已制成的20台烧成车,该损失由谁来承担?(8)假如机械厂延期交货,该损失由谁承担?(1)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作为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2)如果机械厂不履行合同,则应如数返还预付款,另外还得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钢铁公司不履行合同,可以把预付款作为违约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3)双方应协商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
4、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4)正确答案为:A(5)机械厂的这种抗辩是不合法的。《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中规定,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材料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而本案中机械厂在交货时,才提出钢铁厂的原料不合格,是不合法的。(6)正确选项为:BD(7)山体崩落砸坏已制成的定作物,是不可抗力。该不可抗力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发生并导致定作物毁损的,所以,机械厂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8)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外发生的,不能免除机械厂的责任,损失应由机械厂承担。2.某百
5、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1994年10月依《公司法》的规定调整注册资本后正式成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6损失。丁某
6、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问:(1)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的法人机构是否合法?(2)丁某能否担任公司的总经理?(3)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是否有效?(4)丁某是否应向公司赔偿损失?(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少,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
7、设一至二名监事。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只设一名监事也是合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这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2)《公司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2分)本案中,丁某身为财政局工作人员,不能任公司总经理。(3)《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本案中丁某滥用职权,未经任何人同意,为谋私利和本公司订立合同,是违反《公司法》的。丁某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因此。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8、(4)《公司法》规定,董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