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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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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是甲公司的董事长,2001年6月因其个人债务急需用钱,找吕某借款5万元,吕某同意借款。2001年6月15日,吕某与陈某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未写还期。在借款人一栏,陈某填上了甲公司,命名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陈某拿到款后即偿还了个人债务。借款期满,陈某无力偿还借款,吕某也未催要,2003年4月5日陈某偿还了1万元。2005年2月12日吕某找陈某追要余款,才发现陈某已被公司开除,吕某遂找甲公司要求偿还余款,甲公司认为该笔借款属于陈某个人债务,并且超过了诉讼时效,拒绝偿还。2005年4月15日,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
2、偿还余款。请问:借款法律关系当事人是谁?诉讼时效是否已过?答:1、本案中,陈某作为甲公司的董事长,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为私事找吕某借款5万元,但在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一栏,陈某填上了甲公司,签名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由此足以认定该笔借款是以甲公司的名义代入的,即甲公司是该借款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案为借款合同,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2001年6月15日,订立借款合同时,未写还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121条的规定,出借方可以随时要
3、求返还。虽然吕某没有要求陈某或者甲公司还款,但2003年4月5日陈某主支偿还了1万元。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时效发生中断,该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03年4月5日起重新计算。由此,2005年2月12日吕某找陈某追要余款,尚未超过诉讼时效(2005年4月5日诉讼时效期满),吕某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所述,法院最后判决支持吕某的诉讼请求,甲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偿还余款。张某系A厂的推销员,因业绩不佳被厂方辞退,但A厂未来得及收回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专用介绍信。后张某为还赌债以A厂名义与过去的老客户签订了
4、一合同骗取预付款20,000元。问:1.张某签订合同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其含义是什么?2.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谁承担?答:1、张某签订合同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2、根据法律规定: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权;2、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对本人
5、(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A产承担。为争夺市场,某市甲、乙、丙、丁四家企业通过下列行为展开了激烈的竞争:15请问:下述企业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1)甲企业首先降价,利润为零;(2)乙企业自恃财大气粗,不甘落后,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3)丙企业慌了手脚,忍痛附赠奖品,价值为购货款的5%;(4)丁企业认为甲、乙丙的做法太笨。该企业声称:凡购买本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均有中奖机会,最高奖品是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事实上该奖品根本就不存在。答:(1)第一种行为是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
6、掩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甲企业销售产品,利润为零,没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2)第二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乙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3)第三种行为是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得不得从事下列有效销售:①采用谎称有效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将的欺骗方式进行有效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丙企业的
7、有奖销售不属于上述行为,是合法的。(4)第四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5000元。丁企业的有奖销售最高奖品是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而且事实上该奖品根本就不存在。符合谎称有奖销售和奖金额超过5000两条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因此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甲酒厂是生产“健远”牌葡萄酒的老厂,有着50多年的生产经验。该厂生产的系列葡萄酒1990年以来多次在国际评比和国内评比中获金、银奖,深受市场消费者欢迎,还于1993年被指定为国宴用酒。一些不法厂家为图眼前利益,仿冒甲酒厂
8、商品装潢,以扩大销路违法获利。其中乙酒厂仿造甲酒厂的酒瓶形状、标签,图案、色彩基本相同,只是把“健远”二字改为其他文字,如不仔细看,会误认为是甲酒厂生产的葡萄酒。乙酒厂仿冒装潢的酒上市后,使甲酒厂遭受了重大损失,不仅销售量下降,而且许多消费者写信给甲酒厂,指责其产品质量下降,欺骗消费者。甲酒厂以乙酒厂侵犯其注册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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