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买方信贷销售模式的会计处理分析(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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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收入准则下买方信贷销售模式的会计处理分析(一)新收入准则下买方信贷销售模式的会计处理分析(一)新收入准则下买方信贷销售模式的会计处理分析(一)新收入准则下买方信贷销售模式的会计处理分析(一)新收入准则下买方信贷销售模式的会计处理分析(一)  一、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一般是指由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商国家的银行提供的信贷,目的是促进出口国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  目前,我国国内银行提供的买方信贷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支持本国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而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习惯上称之为进口买方信贷;另一种是为支持本国产品的出口而提供的贷

2、款,这种贷款称之为出口买方信贷。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概念是站在金融机构角度进行的解释,而本文所述的买方信贷销售模式,特指采购方作为贷款主体向金融机构借款并向销售方支付货款,销售方为客户用于支付货款的借款提供担保,或者销售方承诺在采购方未能按约清偿贷款本息时回购已销售产品的一种销售模式。另外,会计处理意义上的买方信贷销售模式并不仅限于跨国交易。  比较常见的买方信贷销售模式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经营惯例为商品房购买人提供贷款担保。担保类型一般分为阶段性担保和全程担保。阶段性担保的担保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商品房购买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证

3、》办出及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并交银行执管之日止;全程担保的担保期限从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届满之日后某一时点止。  另外一种比较常见的买方信贷销售,就是销售方不对采购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是承诺在采购方未能按约清偿贷款本息时回购已销售的产品,以此来对采购方的信贷提供增信措施。如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4月25日发布《关于公司开展买方信贷融资销售业务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开展的买方信贷销售模式描述如下:“用户本次购买公司70,000空分设备,需向公司支付该合同总额19,500万元中的40%,其余的60%合同款,中信银行将自行评估

4、用户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判断用户是否具备开展买方信贷业务的条件,如符合中信银行的要求,则中信银行与用户签订《抵押合同》,用户以7万空分作为抵押物向中信银行申请获得贷款11,700万元,银行向用户发放的该笔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向我公司支付7万空分的货款。同时,中信银行与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与用户、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如果用户未能按约清偿中信银行贷款本息,则中信银行有权要求公司按照用户未清偿本息的金额来收购该套被抵押的7万空分,作为抵偿用户所欠贷款本息,7万空分的所有权归公司。”  生

5、产大型机电产品、机械产品、船舶、通讯设备的厂家,采取买方信贷销售模式通常都是以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为目的。  二、买方信贷销售模式——销售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会计处理分析  案例1:  B公司向A公司购买某大型机械产品,合同约定首付款为合同总额19,500万元中的40%,同时,B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1,700万元,该借款专项用于向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银行将自行评估B公司资信情况和偿债能力,判断B公司是否具备开展买方信贷业务的条件,如符合银行的要求,银行才会发放贷款。同时,A公司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向银行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6、保证,并且,A公司需向银行提供不低于B公司贷款余额50%的货币资金质押担保。  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A公司仓库,采用B公司自提的方式。  A公司的会计处理分析: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的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7、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也就是说,在不同时满足新收入准则第五条所述的五项条件的情况下,A公司是不能在B公司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  对比新旧收入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作为一项“收入确认条件”。但在新收入准则中,“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是作为一项“应用收入确认模型

8、后续步骤的条件”。  就本案例来说,与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不同的是,A公司对B公司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而此事项与新收入准则第五条中“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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