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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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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中的会计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中的会计调整 每年1月~4月,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在此期间笔者经常接到纳税人的咨询,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财务人员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调账,什么情况需要作纳税调整。 实际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已经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明确。文件规定,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
2、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据此,在税收与会计工作的实践中,我们根据纳税调整是否与账务调整相关联,可以将纳税调整业务分为两种情况:不需要调账,即只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仅在年度汇算表上进行调整与账无关;需要调账,即纳税调整与调账同时并存。 不需调账,只作纳税
3、调整。这种做的前提是会计记账科目使用正确,登记数字也无错误,只是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这类业务在进行纳税调整的时候,是不涉及账务调整的。对这类事项作出判断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处理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只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就是正确的,如罚款支出、滞纳金支出应在“营业外支出”列支,无论税收是怎样的规定,会计上不存在账务调整的问题。我们可以把这一类业务的特点简明地归纳为:纳税申报按税法规定,会计账务按会计制度,各走各的道。 我们以计税工资的纳税调整为例。某企业全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的数额是200万元,按计税工资的要求,超出限额扣除
4、标准20万元。检查该企业与工资有关的各个账户的记录,发现无论会计科目的运用还是依据原始凭证计入的数字,都是正确无误的。在这种情况下,所作的纳税调整,就是把20万元作为调增事项,填入申报表中的调增栏目中就行了。 在进行纳税调整的同时,必须进行会计账务调整。这类业务之所以产生了会计调账的需要,必然存在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作纳税调整之前,会计记录就产生了一定的错误。或者是会计科目运用不当,或者是账户记录数字有误。这样,一方面,会计利润本身就可能不正确;其次,可能造成少缴所得税。在处理这类事项时,一定要账务调整与纳税调整同时进行,严格地讲应先
5、作账务的调整,然后再进行正常的纳税调整。我们也把这一类业务的特点总结归纳为:会计记账已有错,纳税调整必改错。 仍以上例来作说明。假如在汇算期,财会人员发现该企业将6万元本该计入工资总额之内的发放津贴没有计入“应付工资”账户,而是记在了“其他应付款”账下。会计分录为:借记其他应付款6万元,贷记银行存款6万元。原始凭证为:职工领取岗位津贴的签名表。这样,该会计处理就影响到了两个方面。 第一,应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支出没有计入,年底的会计利润就虚增6万元,造成会计报表数据不实。 第二,纳税调整时,按计税工资的标准,实际上已超出限额26万元而不
6、是账面上的20万元。 对此,应首先进行会计账务的调整。调整分录如下: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6万元。然后进行纳税调整:根据计算,该企业全年实际超出计税工资标准为26万元,应对这26万元做纳税调整的调增处理。 通过以上的实例分析,对纳税调整与会计调账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可以概括为:会计账务记录有错才进行调账处理,没有错误就不做任何调整,应不应该调账是会计处理范围内的事。纳税调整只按税收规定进行处理,有些与调账有联系,有些与调账没联系。而无论有没有联系,都不能影响纳税调整应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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