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中的贪污受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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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房中的贪污受贿案例: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中刑初字第592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涛,女,47岁。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8月13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8月2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刘德法,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国强,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中臣,男,52岁。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8月13日经郑州

2、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8月2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辩护人王卫国,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09)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吴中臣犯受贿罪,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中刑初字第718号刑事判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

3、8月16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涛及其辩护人刘德法、王国强,被告人吴中臣及其辩护人王卫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今,被告人张涛与被告人吴中臣(二人系情人关系)通谋后,利用张涛负责其所管辖区内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初审工作及监督、管理开发公司销售经济适用房情况的职务便利,由吴中臣联系购房人,张涛负责为购房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并向房屋开发公司协调经济适用房房源

4、,吴中臣收受购房人贿赂款共计115000元,其中吴中臣得款85000元,张涛得款25000元,介绍人张某某甲得款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涛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张某办理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并通过房屋开发公司在“冠军花园”为张某协调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吴中臣收受张某给的好处费3万元,分给张涛5000元,自留25000元。二、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涛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陈某某办理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并通过房屋开发公司在“西湖秋韵”为陈某某协调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吴中臣收受陈某某丈夫刘某某给的好处费2万元,分给张涛10

5、000元,自留10000元。三、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涛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赵某某甲办理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并通过房屋开发公司在“红河瀛园”为赵某某甲协调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吴中臣收受赵某某甲给的好处费25000元。吴中臣分给张涛10000元,张涛要了5000元。四、2009年5月份,被告人张涛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张某某乙办理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并通过房屋开发公司在“金桂苑”为张某某乙协调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吴中臣收受张某某乙之妻曹某某给的好处费4万元,吴中臣分给张涛10000元,张涛要了5000元。2009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涛、吴中臣被

6、带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涛、吴中臣的供述;证人张某、张某某甲、刘某某、许某某、赵某某甲、曹某某、林某某甲、赵某、赵某某乙、林某某乙等人的证言;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张涛干部履历表、张涛工作职责证明、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购房发票及收据、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涛、吴中臣经过通谋,由张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吴中臣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两人共同占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

7、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涛辩称:其事前没有和吴中臣进行通谋。被告人张涛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在犯罪中有预谋的证据不足,张涛对2.5万元受贿应承担刑事责任;张涛已退赃、无前科,对收受2.5万元始终供认不讳;张涛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张涛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吴中臣辩称:其事前没有和张涛进行通谋。被告人吴中臣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事前预谋不成立,吴中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构成行贿罪;吴中臣已退赃、无前科;吴中臣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涛自2003年起在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

8、设管理中心经营管理科工作,主要负责建设路以北、文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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