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律监管理论综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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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年与社会2014年7B下第21期总第567期信托法律监管理论综述臧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近年来,信托业蓬勃发展,银行业与信托业之间的合作新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使商业银行管理风险资产的职能模式从最初的信托产品代理销售、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发得到加强。展到了更深层次的阶段。作为少有的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大众对理财产品的需求日益本市场和实业领域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利用银行强大的客增大。金融监管加强、’信贷规模紧缩、利率市场化使银行面户资源、销售渠道及理财产品投资者门槛低且不受份数限制临巨大的转型压力。张谦(2011)认为我国加强金融同业合的特点,两者

2、各取所需结合而成,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在一作与大力发展金融创新,为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定程度上起到活跃金融市场、提高金融系统运行效率的积极良好的契机。银行和信托各自的优势具有良好的契合性,银作用。行掌握着丰富的资金和客户资源,而作为四大金融支柱的信国内外的信托业务模式存在较大的区别。由于我国不论托具有特殊的跨领域投资的制度优势。因此银信合作在我国从立法层面还是监管实务中,对银行都存在着极其严格的监得以快速发展,银行和信托实现双赢。但在发展的过程中,管,这种监管往往都以指标作为依据。银行为了尽可能地提银信合作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如信托在银信合作中的通道高存款、理财产品和自有资本的投资效率

3、,扩大利差收入,化严重,银信合作金融创新能力弱并且合作层次浅,银信合必须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不能突破存贷比)扩大贷款作资产表外化风险大量积聚,信托自主管理能力不强以及银业务规模。信托公司成立信托产品,购买银行的信贷资产,信合作地位出于弱势等等。实现信贷资产出表,降低了银行的存贷比,扩大了银行放贷监管机构在对信托进行监管的过程中,缺少相关的法律的空间。但是,由于实务操作中多采用多SPV嵌套的交易指引,央行和银监会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对信托行业进结构,信托产品的投资者难以知晓信托计划的具体投资标的、行规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监管手段较为单一,行政化干比例以及相关风险情况。因而信托产品对于投

4、资者来说风险预程度比较高,监管程序繁琐复杂,强度过大,窗口指导过很大。多等等。在立法和实践中,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往往借央行和银监会不断出台监管措施对银信合作业务进行规鉴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经验,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以资本监管范,力图鼓励和引导银信合作规范发展,但现实中银信合作为主线,2008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强调了以系统并未按照监管层的意图,突出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性风险为主线的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财”的主动管理能力,而更多地是由信托公司作为通道,将当前,银信合作的新问题、新风险层出不穷,对于金融银行的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到表外,降低银行的存贷安全和稳定已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5、银信合作法律规制是当前比。或者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为银行的理财产品提供通金融监管领域的前沿和热点问题。但是,中国的信托法律制道,投放到受国家贷款政策限制的行业。综上所述,信托产度属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产物,由于缺乏充足的品的性质异化为类贷款产品,但却脱离了监管机构对于贷款讨论和论证,更重要的是,行业和市场都尚未成熟,不论理的监督管理。由于现实中信托产品往往采取多SPV嵌套的论还是实务,在信托领域内,市场与政府之间的界限都未能模式,信息披露极不完善,甚至部分托管银行也难以知晓具划清。体的投资标的,尤其融资类的信托产品杠杆较高,投资者和对银信合作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融

6、资方之间信息极不对称,因而信托产品往往存在着较高的价值和实践意义。当前,银信合作的新问题、新风险层出不流动性风险和兑付风险。穷,对于金融安全和稳定已构成了一定的威胁。银信合作法与国内市场不同,在国外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国律规制是当前金融监管领域的前沿和热点问题。但是,中国外市场的银信合作产品主要发行机构既有传统商业银行也的信托法律制度属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产物,由有办理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性银行,因此产品结构及性质于缺乏充足的讨论和论证,更重要的是,行业和市场都尚未与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存在差别。新的金融中介理论认为,除成熟,不论理论还是实务,在信托领域内,市场与政府之间了传统的融资功

7、能以外,金融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的界限都未能划清。对中国信托业的研究均与政府监管密不风险管理一运用复杂金融工具和金融技术为客户管理风险。可分,离开政府监管则无法准确把握信托业发展历程及未来Me~on(1992)研究发现,将风险打包或者拆分,从而以最发展方向,这方面的研究恰恰是信托法律制度研究最为薄弱低的成本对风险加以分散风险,是金融中介的一个主要特的环节,而对于银信合作业务这种信托业与银行业合作模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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