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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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刑法·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期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舒洪水(西:l匕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要: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各种积极推定因素和消极排除因素,非法占有目的可以有效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应区分既遂和未遂形态而分别认定,宜参考民事违约的数额认定标准;其中的“合同”指能够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能够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与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合同。关键词:合同诈骗罪;法益;非法占有目的;数额;合同中图分类号:DF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12)01—0045—091997年刑法将合同

2、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要法益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次要法益是财产所有权,立足于这一点,可以对本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数额、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进行正确认定。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一)非法占有目的之内涵现行刑法对诈骗类的罪状描述一般采用的都是列举概括式的叙明罪状,对各种诈骗犯罪的行为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能查明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具体诈骗犯罪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此种诈骗的犯罪故意,进而推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无须司法机关予以特别查明。而在诈骗犯罪中对于集资诈骗罪、贷

3、款诈骗罪、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以及合同诈骗罪不仅规定了具体的行为并且特别强调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立法者是有其特定用意的。刑法分则某些条文之所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往往是出于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考虑。可以说,对于这几类诈骗犯罪,如果立法上不明确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往往难以将上述犯罪的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区分开来。如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正在于其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其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在这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独立于犯罪故意的一种主观心理要素,是超出了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即刑

4、法理论上的目的犯。目的犯中的目的被称为“主观的超过要素”或“超过的内心倾向”,即目的犯中之目的是行为作者简介:舒洪水,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45人的一种主观心理要素,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所以在实践中,不能仅从客观上认定行为人具有合同诈骗罪罪状所叙明的行为,更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这也是本罪与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所在,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关键。要想正确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首先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目前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非法占有论。、非法占用说、意图改变所有权论、非法获利论。和非法所有论等。而

5、这些观点的差异在于如何看待民法与刑法上的“占有”之概念。在民法上,占有是指对物的支配和控制,是一种状态,侧重于意思上的控制。而在刑法上,占有应和所有是同一的,是一种权属,是事实上的控制,不仅包含占有状态还包含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因此,非法占有目的应是行为人以自己永久所有之意思而控制该物从而排除他人之合法所有,即“控制意思+排除意思”。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应立足于其法益特点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一般内涵,从主客观两个层面进行把握。合同诈骗罪的侵害法益是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

6、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以外的占有人在民法上享有专门的权利,而如果行为人一旦超出了占有,侵害了他人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其占有不但是无权占有,并有非法性,那么就需要刑法对其进行规制。非法占有目的包含“控制意思+排除意思”,因此,合同诈骗罪也应结合主客观方面包含此双层内涵。控制意思是通过行为予以印证的,确认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可能性,是一种积极的推定因素,如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担保、骗取财物后躲匿、行为人恶意不履行义务、肆意挥霍等等。排除意思则是通过心理考察,确认行为人是否明确追求排除他人占有,是一种消极的排除因素,如行为人是否有充分的履约能力、不能履行义务的原因、虚假担保

7、的目的等等。因此,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目的时,不能仅看到客观上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就认定本罪,还要考虑是否扰乱了市场秩序。在此基础上,对积极推定因素和消极排除因素进行对比,从而推定其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只存在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推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直接认定本罪;二是只存在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排除因素,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不认定为犯罪;三是同时存在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推定因素和消极排除因素,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也是最难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二)具体认定“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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