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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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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 试析合同诈骗罪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作者:左骏杰 摘要: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事务的增多,诈骗犯罪在经济领域也逐年增加,加之犯罪(来自:写论文网: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形式的复杂多样化以及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认识和掌握合同诈骗罪,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一个话题。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法律;经济 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合同已经成为链接市场主题不可缺少的纽带,合同交易的增多,合同诈骗罪也相应的逐渐呈现出新花样,甚至趋于复杂化
2、,为将合同诈骗罪的相关知识普及给更多群众,并能够及时的应对合同诈骗罪,以下是我做出的简要论述: 一、解析合同诈骗罪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一般分为主体特征、主观特征、客体特征、客观方面这几方面;首先,主体特征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
3、司法实践中,由于合同诈骗案件的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应当特别注意犯罪主体个人与单位的区分;其次,主观特征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在本罪中是不存在间接故意的,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1];第三,客体特征,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极为复杂,合同诈骗罪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或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第四,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常见问题 1.法律的监督
4、和惩治不严格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经济领域也日益活跃起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形势的变换,和法律中的一些漏洞开始猖狂作案,合同诈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国刑法中虽然对合同诈骗罪这一问题单独划分定罪,但是其定罪量刑方面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如其中对资金认定和单位犯罪处罚,数罪并罚等问题定义不详,急待解决。另外,陈旧的市场法规也不能约束到现行经济中的各个方面,新经济形势的冲击使经济市场的某些方面出现混乱,致使犯罪分子趁乱而入,借机作案。 2.对犯罪分子的情况了解不够彻底 律师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疑难问题及无罪案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
5、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 一、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疑难问题 1、合同诈骗罪,也如普通的诈骗罪一样,必须要符合诈骗罪的客观逻辑结构:即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害人由于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 成功案例:在笔者作为辩护人承办的原北京心莲百合文化交流中心主任郭某东涉嫌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中,辩护人指出,郭某取得别人钱财不是基于其虚构的“上将”身份,本案证据显示,“上将”身份只是满足被告
6、人的虚荣心理;而本案的所谓“受害者”即证人在出具证言时明确表示是基于同情被告人的穷困处境及支持其所宣传的军事思想而给予其钱财的;换言之,“受害人”是基于同情、支持被告人的因素自愿赠与其钱财的,是馈赠而不是诈骗。并且给予其钱财的“受害人”无一人报警说受到被告人的欺骗或诈骗。由此可见,被告人“冒充上将”的行为与取得钱财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逻辑结构,故不构成诈骗罪,更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过辩护人逻辑 缜密的辩护,法院基本上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郭某东最终被判处为一年七个月。 2、“非法占有之目的”不能产生于对方交付财物之后。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
7、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首先,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只能产生于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之前,而不可能产生于该行为之后。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客观过程来看,犯意产生于前,之后才有行为人在犯意支配下的具体犯罪行为。刑法之所以将某一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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