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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2006-4)[2006-10-11] 江苏省南通大学 徐向东 一、工程变更的涵义及类型 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为使工程竣
2、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必须进行工程变更。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同中已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钢结构工程时,则将混凝土改成钢结构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变更会
3、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因为当原合同中无钢结构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钢结构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这种变更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
4、地发挥作用。 二、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为承包商摆脱合同价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同时应具备丰富的经济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对于像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单价偏高的工程子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单价偏低(或亏损价)的工程子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尤其要引起重视,更应加强跟踪和控制。
5、 三、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工程变更不属于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以专用条款方式约定工程变更的定价方法。 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定价原则 一是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当工程变更是在原有清单项目基础上做出的,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
6、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 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二是适当调整合同单价。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
7、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根据苏建定(2004)290号文件规定:当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合同单价可作适当调整。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一示例予以说明。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直接成本6.5元/m3,间接成本1.5元/m3,利润0.5元/m3,其合理的价格应为8.5元/m3(假定
8、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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