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理技术学院职工升迁办法.doc

致理技术学院职工升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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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名稱現行名稱說明育達商業技術學院行政人員成績考核辦法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修訂本辦法名稱。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章總則刪除。第一條為維護本校聲譽,激發行政人員潛能,增進工作效率,維護校園風紀,以促進學校發展,特訂定本辦法。第1條為維護本校聲譽,激發教職員潛能,增進工作效率,維護校園風紀,以促進學校發展,特訂定本辦法。1.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施行刪除有關教師部分內容,酌修文字。2.依「革新行政人員人事制度辦法」,修訂「專任職員」為「行政人員」。第二條本辦

2、法所稱之行政人員,係指本校依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所定,除校長及副校長外,依規定程序進用專責於學校行政業務之主管或行政人員(以下簡稱行政人員)及含支領本校人事費用之約聘僱人員。本辦法隨同新進行政人員派令、聘函送達各行政人員,其考核自派令、聘函生效日起依本辦法辦理。本校軍訓教官、護理老師成績考核比照本辦法辦理。本辦法不適用留職留薪、留職停薪或申請延長病假超過一個月之行政人員。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教師,係指本校編制內領有專任薪資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本辦法隨同新進教師之聘書送達各教師,其考核自聘書生效日起依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所稱之職員,係指本校編制

3、內領有專任薪資之職員(以下簡稱專任職員)及含支領本校人事費用之約聘僱人員。本辦法隨同新進職員派令、聘函送達各職員,其考核自派令、聘函生效日起依本辦法辦理。本校軍訓教官、護理老師成績考核比照本辦法辦理。本辦法不適用留職留薪、留職停薪或申請延長病假超過一個月之教職員。1.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施行刪除有關教師部分內容,酌修文字。2.依「革新行政人員人事制度辦法」,修訂「專任職員」為「行政人員」。第二章教師成績考核刪除。第3條刪除。第3條本校教師以其平時教學、研究及對學生之輔導與服務為依據,每學期辦理一次成績考核。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爰刪除本條

4、文。第4條刪除。第4條本校教師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爰刪除本條文。8成績考核,基本分數六十分;指標分數二十八分,包含倫理指標、品質指標、創新指標及績效指標等四大指標各佔七分;獎勵分數六分;主管加分六分,合計共一百分。第5條刪除。第5條教師各項考核指標之考核內容如下:一、倫理指標:含待人處世、工作態度、愛校愛生、角色扮演等。二、品質指標:含教學品質、研究品質、服務品質、輔導品質等。三、創新指標:含教學創新、研究創新、服務創新、輔導創新等。四、績效指標:含目標達成率、任務完成率、工作配合度、整體貢獻度等。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爰刪除本條文

5、。第6條刪除。第6條每學期教師成績,依優、甲、乙、丙、丁等級評定,其標準如下:一、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二、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四、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五、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爰刪除本條文。第三章職員成績考核刪除。第7條刪除第7條本校職員每學期辦理一次成績考核。考核採計分方式,按平時成績表現,分別加分或減分。併入修訂後條文第三條,爰刪除本條文。第三條本校職員每學年度辦理一次成績考核,採計分方式,區分工作、品德、學識才能及獎勵等五大項目,合計共一百分。第8條本校職員成績考

6、核,基本分數六十分;指標分數二十八分,包含倫理指標、品質指標、創新指標及績效指標等四大指標各佔七分;獎勵分數六分;主管加分六分,合計共一百分。1.修訂考核項目,配分以考核表說明。2.條次格式修訂及條次變更。第9條刪除第9條職員各項考核指標之考核內容如下:一、倫理指標:含待人處世、工作態度、愛校愛生、角色扮演等。配合考核項目修訂,以考核表說明考核內容,爰刪除本條文。8二、品質指標:含服務品質等。三、創新指標:含服務創新等。四、績效指標:含目標達成率、任務完成率、工作配合度、整體貢獻度等。第四條每學年度行政人員成績,依優、甲、乙、丙、丁等級評定,其標準如

7、下:一、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二、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四、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五、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學年度成績考核結果,評列優等人數以該學期該單位受考核行政人員總員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評列甲等人數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但考核進行前校長得審視各單位之表現及績效,給予增、減不超過百分之十之幅度,調整各單位等第比例,以激勵士氣,落實獎勵優良之美意。前項每學年度優等、甲等人數上限,得視實際情況,由校長另行調整公告。第10條每學期職員成績,依優、甲、乙、丙、丁等級評定,其標準如下:一、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二、

8、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四、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五、未滿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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