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角度分析《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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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立法角度分析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徐臻佳(华东政法大学)【摘要l《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一度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热在纳入《婚姻法》的框架下,就产生了两种选择,一种是在上述烈反响,更有斩钉截铁的将其定义为“男权立法”。随着房价不断四个法律关系均调整完毕后,对于仍然不符合公平原则,适用《婚飙升,其中《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对于房产归属问题的规定成姻法》规定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当事人进行救济;第二种方案就是直为了焦点,“男权立法”之说有违事实,《婚姻法》的立法应在平等原接对上述四个法律关系用《婚姻法》规定进行修正。笔者看来,第则、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避免与《合同法

2、》、《物权法》的冲一种方案类似于修正主义思维,力求在原有基础上尽可能地以避突的情况下调整相应法律关系,从立法角度论证《婚姻法解释免法律冲突的方式解决不公平现象;而第二种方案类似于颠覆主(三)》第十条规定的合理性。义,将原有法律框架推倒重来,在与《婚姻法》相关规定发生冲突【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按揭买房房产归属时,一律不能适用。笔者支持第一种方案,因为第一方案符合本文上述所提到的核心观点“《婚姻法》的立法、修改中,旨在符合平等一、比较分析两种框架下法律关系原则、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避免与《合同法》、《物权法》的笔者首先将《婚姻法》排除适用的情况下分析按

3、揭贷款购房过冲突的情况下调整相应法律关系”,笔者将以方案二为例,具体分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即将夫妻关系视为普通自然人之间关析上述四个法律关系。系;再将《婚姻法》纳人到相应法律关系进行进一步讨论,从而比较1.房屋买卖合同得出如何立法、修改法律来调整相关法律关系最为合适。由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中,从发生到消灭都不存在乙笔者认为,按揭贷款买房期间,可能产生的基本法律关系包介入的可能性,所以在《婚姻法》框架下乙不会对该法律关系产生括,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关系、房屋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影响。房屋合同关系、银行与首付一方之间的商业借贷关系以及银行对2.房屋所有权归属借

4、款人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关系。涉及当事人,收付款方甲、通过《婚姻法》介入,强制规定房屋所有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婚娴另一方乙、银行、房屋卖方。(相关称为下文不变)此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甲和乙共同所有。(一)排除《婚娴法》框架下的法律关系分析3.商业借贷关系1.房屋买卖合同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为银行与首付款人甲。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候就已经确定,直至双方方面,银行基于债权相对性,需要对甲履行借款义务,即使《婚娴履行完各自债务,合同消灭。合同在签订时的当事人双方是卖方法》介入也不应当增加银行的相应义务,因为银行与当事人之间并与买方(首付款人甲),自一方

5、付款,另一方登记转移并交付房屋无身份关系,不能因为《婚姻法》介入增加额外的义务;另一方面,时,合同关系就被消灭。银行享有对甲的相对请求权,即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权利。此2.房屋所有权归属时就存在《婚姻法》介入的可能性,因为甲与乙之间存在身份关系,在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关系中,由于签订买卖房屋可能超脱于普通的经济生活关系,而承担大于普通自然人之间可双方是卖方和首付款一方甲,并且甲已经登记于自己名下,在法律能承担的债务。然而,若真如此,就可能构成对于债权相对性的又上已经符合不动产转移的要件,即甲通过债合意加登记而取得了一个突破,同时从各方利益考量,债务人从原来的甲一

6、人变成了甲房屋所有权,在取得所有权后,甲对于房屋享有排他的占有、使用、与乙两人,虽然银行有抵押权在手,债权利益一定程度上就得到保收益、处分的权利。当然此处由于房屋已经抵押给了银行,银行的障,但是其债权直接受偿的概率大大提升,因为《婚姻法》的介入银抵押权利益优先于甲的所有权。行这个没有身份关系的局外人却莫名的成为了受益人,与理不符。3.商业借贷关系最为重要的是,“倘若将此债务理解为夫妻共同债务,将会出现下商业借贷关系当事人双方是银行与首付款人甲,银行所享有述一种荒谬之情形:甲男与婚前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一套后与乙女向甲受领、请求其借款与相应利息的权利。由于债权是相对权,银结

7、婚,若甲男与乙女结婚后一天便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时,由于此债行仅可对甲享有请求权。务已属于共同债务,乙女亦需依照《婚娴法》第四十一条负有还款4.抵押关系义务。这显然造成了对乙女极大的不公平。”由此《婚姻法》无论抵押权的产生从属于债权,银行基于债权对甲所有的房屋享如何不能将该债务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即该债务必然只有抵押权,且在物权关系中优先于甲的抵押权,在甲到期不履行义能是个人债务。至于另一方乙婚姻存续期间与甲共同还款的法律务时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性质将在下文讨论。由此,在排除《婚姻法》的法律框架下,婚姻另一方乙,对上述4.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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