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角度研究《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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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立法角度研究《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一度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热烈反响,更有斩钉截铁的将其定义为“男权立法”。随着房价不断飙升,其中《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对于房产归属问题的规定成为了焦点,“男权立法”之说有违事实,《婚姻法》的立法应在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避免与《合同法》、《物权法》的冲突的情况下调整相应法律关系,从立法角度论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合理性。[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按揭买房房产归属一、比较分析两种框架下法律关系笔者首先将《婚姻法》排除适用的情

2、况下分析按揭贷款购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即将夫妻关系视为普通自然人之间关系;再将《婚姻法》纳入到相应法律关系进行进一步讨论,从而比较得出如何立法、修改法律来调整相关法律关系最为合适。8笔者认为,按揭贷款买房期间,可能产生的基本法律关系包括,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关系、房屋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关系、银行与首付一方之间的商业借贷关系以及银行对借款人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关系。涉及当事人,收付款方甲、婚姻另一方乙、银行、房屋卖方。(相关称为下文不变)(一)排除《婚姻法》框架下的法律关系分析1.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在签

3、订合同时候就已经确定,直至双方履行完各自债务,合同消灭。合同在签订时的当事人双方是卖方与买方(首付款人甲),自一方付款,另一方登记转移并交付房屋时,合同关系就被消灭。2.房屋所有权归属在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关系中,由于签订买卖房屋双方是卖方和首付款一方甲,并且甲已经登记于自己名下,在法律上已经符合不动产转移的要件,即甲通过债合意加登记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在取得所有权后,甲对于房屋享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然此处由于房屋已经抵押给了银行,银行的抵押权利益优先于甲的所有权。3.商业借贷关系商业借贷关系当事人双方是银行与

4、首付款人甲,银行所享有向甲受领、请求其借款与相应利息的权利。由于债权是相对权,银行仅可对甲享有请求权。4.抵押关系8抵押权的产生从属于债权,银行基于债权对甲所有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且在物权关系中优先于甲的抵押权,在甲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由此,在排除《婚姻法》的法律框架下,婚姻另一方乙,对上述四个法律关系都不会产生影响。问题也随之而来,《婚姻法》的介入应当对上述四个法律关系产生怎么样的影响才能最为恰当。(二)纳入《婚姻法》框架下的法律关系分析在纳入《婚姻法》的框架下,就产生了两种选择,一种是在上述四个

5、法律关系均调整完毕后,对于仍然不符合公平原则,适用《婚姻法》规定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当事人进行救济;第二种方案就是直接对上述四个法律关系用《婚姻法》规定进行修正。笔者看来,第一种方案类似于修正主义思维,力求在原有基础上尽可能地以避免法律冲突的方式解决不公平现象;而第二种方案类似于颠覆主义,将原有法律框架推倒重来,在与《婚姻法》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时,一律不能适用。笔者支持第一种方案,因为第一方案符合本文上述所提到的核心观点“《婚姻法》的立法、修改中,旨在符合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避免与《合同法》、《物权法》的冲突的情况下调整相应法

6、律关系”,笔者将以方案二为例,具体分析上述四个法律关系。1.房屋买卖合同8由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中,从发生到消灭都不存在乙介入的可能性,所以在《婚姻法》框架下乙不会对该法律关系产生影响。2.房屋所有权归属通过《婚姻法》介入,强制规定房屋所有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甲和乙共同所有。3.商业借贷关系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为银行与首付款人甲。一方面,银行基于债权相对性,需要对甲履行借款义务,即使《婚姻法》介入也不应当增加银行的相应义务,因为银行与当事人之间并无身份关系,不能因为《婚姻法》介入增加额外的义务;另一方面

7、,银行享有对甲的相对请求权,即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权利。此时就存在《婚姻法》介入的可能性,因为甲与乙之间存在身份关系,可能超脱于普通的经济生活关系,而承担大于普通自然人之间可能承担的债务。然而,若真如此,就可能构成对于债权相对性的又一个突破,同时从各方利益考量,债务人从原来的甲一人变成了甲与乙两人,虽然银行有抵押权在手,债权利益一定程度上就得到保障,但是其债权直接受偿的概率大大提升,因为《婚姻法》的介入银行这个没有身份关系的局外人却莫名的成为了受益人,与理不符。最为重要的是,“倘若将此债务理解为夫妻共同债务,将会出现下述一种荒谬之情形:

8、甲男与8婚前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一套后与乙女结婚,若甲男与乙女结婚后一天便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时,由于此债务已属于共同债务,乙女亦需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负有还款义务。这显然造成了对乙女极大的不公平。”由此《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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