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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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案例:去年秋天,江西省新干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05年,小刘自己付了5万元首付款,在当地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并登记于自己名下。同年,小刘和小杨结婚,婚后夫妻一同还贷款。5年后,夫妻二人矛盾升级,并产生离婚之念,但对房

2、产的分割却未能协商一致,官司打到了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争议的房产是婚前首付婚后按揭,离婚时房子应判归一方比较合适。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获得房子的一方给付对方一半的补偿。去年9月,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小刘与被告小杨离婚;房产归原告小刘所有,根据评估价值,由小刘一次性支付小杨9万元补偿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规定是否有失公平?不动产所有权是谁的,确定的标准是怎么样的?举个极端的例子,张三婚前签订了合同,但分文未付,婚后,由女方支付了全部房款。请问此房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这是物权问题;房款是张三之妻付的,这是债权问题。两者

3、根本没有冲突。如果离婚,张三之妻心中不平可以理解,但张三并不否认她出的钱,张三取得物权后,同时向对方承担债务即可。但女方认为不公平的原因是:这房子实际是我买的,因为钱全是我付的。这实际上是女方将为对方代为承担付款义务,等同于自己为采购房产为目的的支付了,属于个人理解差错。因此,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在婚前签订合同之外,增加了“婚前支付首付款”的限制条件,即使是用男方的首付还的款,而且仅仅登记在男方名下,财产的分割依旧要考虑对女方补偿,对于未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女方来说,已非常照顾了。无论是民间思维还是在法律层面,房产归谁的一般判断标准是:谁购买的,就归谁所有。那么,该房到底是什么时

4、间购买的?有人认为,房屋的购买时间是首付款时间、款项全部付清的时间或者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时间、所购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间。以上都是违背《合同法》的认识。房屋购买时间是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开发商楼盘全部售完,与销售款是否全部到位无关,采购时还没有老婆,同志们说房子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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