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的所有权取得制度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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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失物的所有权取得制度探析吴天文义昭口萄摘要自罗马法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遗失物拾得所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作了完备的规定,立法体例和具体内容有所参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对拾得遗失物制度虽有所规定,但难以合理调整由遗失物所产生的复杂的法律义务,并且在法律价值的判断与取舍上也未必妥当。关键词遗失物法律概念价值判断作者简介:吴文昭,中共云霄县委党校。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31-02一、遗失物的法律概念意的是,上面所说的不是出于遗失人本身的意思,其中没有包括从我国法律的角度来说,并没有对遗失物进行明确的定义,只有过失才能构成遗失

2、物,虽然现实生活中很多遗失物是因为相但是,在我国法学界,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所得结果关人员过失引起的,但是不是过失,同样也可以形成遗失物。并不统一。其中,王泽鉴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五)遗失物一定是动产,不动产不能够成为遗失物之动产。”史尚宽认为:“遗失物,谓不属于任何人占有,而未成为一股来说,不动产的处所是比较固定的,其所有权一旦变动,无主之物。”谢在全认为:“遗失物者,系指非基于占有人之意思而都是以登记为必要条件的,所以要把其排除掉,即便是相关拥有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非无主之动产。”王利明、程啸先生认人忘记了其存在,或者是不记得起所在的地方,也同

3、样不例外。根为:“遗失物是指无人占有但属有主物的动产”。上面所描述的集据以上遗失物的构成要件,笔者总结遗失物的定义如下:遗失物中观点,是目前拥有的对遗失物概念总结的典型代表。对遗失物指的是,不是出于遗失人自身的意思而失去占有权的,同时又没的法律含义进行理解和认识,需要立足于遗失物本省构成的要件。有被其他任何人所占有的动产。笔者认为,其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组成:二、我国遗失物法律制度追溯及比较法上的考察(一)遗失物是指已经失去占有权的物质在遗失物归属相关的问题上,世界上总共存在两种立法例:一股来所,占有是指相关主体对遗失物的实际控制,基本上第一,日漫发的取得所有权主义。第二,罗马法的

4、不能取得所有表现在对物质的管控和掌握,失去占有权说明是物质超过了本省权主义。我国民法中规定的立法例是采用的上述第二种立法例,控制力承受的范围。所以,在主体自身居住的地方忘记了自己所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拥有的物质,并不属于遗失物,即便是居住地方为借来或者租来(一)Ⅸ民法通则》以前我国相关的遗失物制度的也是如此,因为,本身居住着,代表着其对房屋有占有权,因此最早在西周时期的《易经》就开始对遗失物制度进行了周密有权占有房屋内的所有财产。而详细的记载。依据当时的惯例和法律制度来说,凡是拾取自己(二)遗失物是指没有主体认领的物质跑失的羊、马、牛或者是别人遗失的各种财物,亦或者是逃亡的奴虽然

5、说遗失人失去了对某~物质的占有权,但是其并没有把隶,需要报告专门的国家机关,归还原来拥有者,并从国家机关领自己对某一物质的所有权抛弃,这时,从法律角度来说,遗失物本取相应补偿金,否则会引起诉讼。身仍然具有所有权,而没有主体认领的物质是指曾经被拥有者抛受到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汉代全力推行教化,其中最为主弃了所有权,或者从来都没有过所有权的物质,因此,遗失物并不要的标志就是路途中不拾取遗失的物质。拾取的人占有了遗失是没有主体认领的物质。但有一种情况例外,所有人在把自己的物则会受到国家道德的谴责,在汉代时期,对遗失物不能占为自某一物质遗失后,表示放弃所有权,这时遗失物即使没有主体认己拥

6、有的思想强调非常严格,对后世法律的制定也有非常大的影领的物质,也就是无主物。响。宋朝和唐朝制定的法律的时候继承了这一思想,对拾取人占(三)遗失物是遗失人失去占有权的同时并不为任何一个人有遗失物的所有权予以否认。占有的物质到了明代时期,对过去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和调整,由上可知,吴占物、侵占物都不是遗失物,但是如果吴占人或把收取人的权利放在主要保护位置,《明律户律钱债》规定:拾取者侵占人在占有某一物质之后又将之抛弃,那么对于这一物质原遗失物要在五天之内送到相应官位,相应负责人对遗失物帖示失来的合法占有人或者所有人来说,就构成了遗失物。物招领启事,在一天之内没有人领取,那么其中

7、的一半给遗失人,(四)遗失物是指遗失人本身并没有想要放弃占有权而遗失而另一半给拾取人,如果一个月之内还是没有人领取的话,则全的物质部给拾取人。因此可知,明朝时期对遗失物保护的关键点和宋朝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抛弃的物质,从表面上来看,是原唐朝不同,最为重要的关键点不是保护遗失人的权利,而是保护占有人故意抛弃的,但是因为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缺拾取人的权利,这一变化在我国历史中具有十分大的影响,明代少意思能力,这仍然属于遗失物,而并不是抛弃物。需要多加注是改变传统遗失物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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