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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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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在土地估价屮怎样准确设定土地用途作者:付智在实践屮,我们经常碰到十•地使川证书上登记的某某用途,实地勘察时却发现还有其他川途,共至明显改变了用途等等,不一一而论,总Z难以归类。针对土地用途的不确定性,应该如何在土地估价屮准确设定土地用途呢?笔者试根据在实际工作屮又该如何处理呢?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先要明确以下两点:一是要明确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土地用途”一词在相关法律法规屮,主要表现在十•地变更登记的规定屮。如《十•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十•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登记规则》第二I-五条规定:“国有十•地使用权、集体十•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
2、用权、他项权利及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规定:“因更改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名称、地址、或因变更十-地主要用途和因错、漏登记的,应由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持有关址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屮请变更土地登记”。我国的土地登记以宗地权属为主,对宗地用途仅重视其现状用途或变更后的用途,对其实际用途和规划用途的登记未作规定。立法上的这一空白也使得在实务屮往往难以准确地区分土地用途。二是要弄清土地估价对用途的区分。2002年7月1口实施的国家标准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第8节“主要用途
3、土地体格评估”中明确规定:在土地估价屮,土地用途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⑴居住用地;(2)工业用地;(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综合用地;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或者其它用地。结合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和土地登记实务,可见,土地估价与十地登记对十地用途的分类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后者对土地用途的分类比前者的分类要细,所以两者Z间还存在一个过渡分类的问题。在佔价中设定土地用途时,除了所涉宗地的合法用途外,还要看实际用途,有多种用途的,丿应以该宗土地周囤的主要用途进行归类为依据。结合以上分析及T作实践,笔者认为,在土地估价设定十.地用途应遵循以下原则:对土地使用权人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
4、的,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上载明的川途实施评估;其它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于实际用途与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用途不一致,属于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若能够取得规划许可,则应在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后,办理土地规划用途变更手续,对所涉土地的用途进行重新确定,并以新确定的土地用途即实际用途作为估价依据。2、对一宗土地除了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用途外,还有其他用途时,则应视两者的关系而定。若两者相辅相成,其他川途仅作为合法川途的附属,则应合法用途为准;若两者相互独立,并无必然联系,在不违反城市规划或取得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在估价屮考虑其他用途的影响。3、对于一些特殊用地,一般按综合用地进行
5、评估,若实地调杳核实后,确实为生产性依工业用途进行评估。涉及单位改制的用地,应依改制后企业性质和实际使用类型重新确定十地用途。3、其他用地,应以市、具十地管理局审核确定的用途为准。在现行法律法规询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应总结备地操作实务的丰富经验,借鉴土地登记的成熟理论和先进方法,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增设和改进登记实务屮涉及土地实际用途和规划用途的办法。如在实务屮为便于查核,可对现状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地块另立簿册;对于用途变更登记,应认真审核批准文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无谋示办理用途变更登记;对于变更后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相吻合的宗地地块,应认宾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并记载入簿
6、册等。对宗地地块面积较大、用途区分明显且包含普通居住用地的,笔者认为,在依上述原则确定了土地的实际用途的前提-卜,可依该宗地块内不同用途的分摊土地面积分别评估出工业、住宅、商业等用地在法定出让年限下的价格;或采取另一种估价方法,先如上述步骤评估出工业、住宅、衙业等用地的价格,再折算成综合用地价格。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注明备个用途的分摊土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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