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护责任的性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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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8卷第1期中州大学学报2011年2月Vol.28No.1JOURNALOFZHONGZHOUUNIVERSITYFeb.2011论监护责任的性质陈凤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在现行世界各国立法中,监护责任的性质大致有两种:一为监护人自己的责任;二为替代责任。在自己责任中,又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相对无过错责任等几种观点;在替代责任中,根据判断被监护人主观标准的不同而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33条对监护责任性质的规定很不明确,在学界引发了较大的争议。实际上,无论从哪个单一的角度来认定监护责任之性质都有致命的缺陷。因此,监护责任

2、之性质,必须综合各种因素,从多个角度来加以认定,它是一种以自己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替代责任为补充,同时兼顾补偿责任的多元化结构。关键词:监护责任;替代责任;被监护人;监护人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715(2011)01-0001-03一、问题的提出多的问题,一方面固然反映了监护责任的复杂性,但另外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方面也印证了一个事实:民法理论界对监护责任的研究还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待深入。实际上,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确定监护责任的性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

3、民事责任。质来得到合理的解答,围绕监护责任的性质而设计的一切责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任承担方式及其规则原则,远比任何盲无目的的讨论要有价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值得多。从目前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监护责任的性质主要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该法律条文的规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监护责任是监护人自己的责任,[1]是很模糊的,监护人责任的性质在此很不明确。一方面,条这种责任基于监护的义务而产生;另一种观点认为,监护文中没有规定监护人责任的承担是否须要以无民事行为能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这种责任以被监护人的行为符合侵权[2]

4、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构成侵权责任为前提,监护人责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自己责任内部又有几种观点:一种[1]任究竟是自己的责任还是替代责任,在此并不清晰,似乎可认为监护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一种认为监护责任是[3]以从中得出无论被监护人对其行为的识别能力或者意思能一种推定的过错责任;一种观点认为监护责任是一种过[4][5]力如何,统一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的结论。另一方面,监护人错责任;也有学者认为监护责任是一种公平责任;还有[6]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很不明确:如若是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学者认为,监护责任是一种相对无过错责任。在替代责任责任,为何监护人又不可以免责,而只能在证明自己尽到了的范围内

5、,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替代责任以被监监护责任之情况下予以适当减轻?如若是无过错责任,为何护人之行为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为前提,判断被监护人又可以在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之时减轻对被害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以与其同龄人群的一般认知水平为标责任之承担?尤其是在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应首先以准;也有人认为,尽管监护人替代责任以被监护人构成侵权被监护人的财产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规定,更是令人匪夷所行为为前提,但是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与其同龄人思:被监护人本身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群的一般认知水平无关,而应当以一般成年人处于与被监护[7]力人,本无承担责任的能力,

6、可为何在有了财产之时便应当人同等环境下的认知水平为标准。基于监护责任的性质承担侵权责任?以财产为标准来界定被监护人有无行为能在分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力和责任能力的合理性是令人怀疑的。换个角度来讲,如认责任承担的重要性考虑,本文主要针对这一问题发表拙见。为被监护人以其独立财产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其独立责任的二、监护人自己责任的评析与思考一种体现,为何又在前款中规定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随着罗马法的家父在家族中唯一具有人格的观念和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此度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里,人格平等的民法原则已深入人收稿日期:2010-11-28作者

7、简介:陈凤奇(1984—),男,湖南邵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1·心。在这种背景下,任何人都只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即一个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认知便在雇主承担雇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损害的责任的场合,水平亦不断超前,一些已经走入社会的十五六岁之未成年人也没有违背这一定律,因为雇主承担替代责任,本身就是由的意识能力发展水平,已远远高于一些已满十八周岁但是整于他在选任或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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