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护责任能否约定推定转移

论监护责任能否约定推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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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监护责任能否约定推定转移以学校有无监护责任问题为焦点黄龙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授一、问题的捉出1998年11月20日早,北京私立博文学校高一学生张冲在校与走读生董某发生口角,后被董某殴打伤及下腹部、裆部。经医疗诊断,张冲左睾丸破裂、左阴囊血肿,双侧睾丸包膜下充血、阴囊血肿,不得不做“左侧部分睾丸、输精管和附睾切除手术及修补手术”。术后,张冲身休一直未痊愈。1999年3月21H,年仅16岁的张冲服用大量“心律平”口杀身亡。死前,张冲曾多次担心地问其父亲:“我会不会成为小太监?”2001年5月,张冲父母以民事赔偿案由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300万元。20

2、00年刀12月15日,该案的民事赔偿一审告结,市一中院判决博文学校赔偿张冲父母因张冲人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余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法院一审认为,张冲受到伤害,博文学校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对张冲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张冲父母造成的精神损害,学校应酌情予以补偿。博文学校虽在招生简章中称其系寄宿学校,但不因张冲寄宿学校而产生监护义务的转移,博文学校与张冲之间系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告耍求博文学校对张冲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学校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张冲父母要求的180万元精神损失费过高,对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博文学校赔偿张冲父母经济和精神损失费共6万余元

3、。对于这一判决,张冲的父母表示不服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7刀25H,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博文学校给予张昭夫妇精神抚慰金增至8万元,赔偿因张冲人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4.8万元,给付张昭夫妇相关合理损失费1・5万元,退还张冲赞助费学杂费2.7万元。市高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仅认定博文学校与张冲之间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博文学校应在加害人赔偿范围内酌情予以补偿不当,且确定赔偿范用及计算赔偿数额有误。除加害人董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博文学校同吋亦应承担对张冲受到侵害和董某实施侵害的监护不力的赔偿责任。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博文学

4、校在招生简章中承诺:封闭式管理,老师24小时伴读。张昭夫妇据此将孩子送往该校寄宿学习,应视为家长将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生在注册登记和交费后委托关系成立,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应承担部分监护职责,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张冲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另据了解,1999年8月,董某已被房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综合2000年12刀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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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1年7刀26口《北京晨报》、2001年7月26口《法制日报》和2001年7月31日《北京青年报》相关报道)。此案从起诉开始,一直受到各种媒体的追踪与关注,教育界、法律界人士对法院的一、二审判决也有不同反应。此案虽已划上了句号,

7、但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争议并没未因此结束,监护责任能否约定推定转移便是其中一个值得深入探讨并需要形成共识的重要问题。张冲一案虽然并非我国首例涉及学校责任的民事赔偿案,但却是一个相当典型且后果非常严重的校园暴力侵权案。由于种种偶然必然因素影响特别是众多传媒对案件审理的追踪报道和法学法律界人士对相关问题的讨论,该案产生了超越案件本身的深远影响,也使监护责任能否约定或推定转移这一具有普遍意义或价值的民法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关于案件的讨论也许会随着审判的落幕而降温,但人们却因此获得了冷静思考和对相关问题进行反思的充裕时间与良好机会,这无疑对深化监护责任认识和日后的立法司法大有裨fi

8、iio二、监护责任能否约定推定转移监护责任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不法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针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督保护而产生的以民事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监护责任的转移则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监护责任从特定监护人身上依法转移给新的监护人的现象。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责任应由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承担,只有在监护人死亡、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才会引起监护责任的转移。在监护人地位或监护关系不变的情况下,监护人能否通过约定将其监护责任的-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承担

9、,或由有关组织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推定监护责任的转移,立法并未就此作出规定。但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监护责任的约定推定转移,指向一系列相关现实法律问题: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学校、幼儿园有无监护义务与责任?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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