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物品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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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州海事局资产、物品管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执行财政部制定的预算会计制度,勤俭办事业,节约经费支出,防止资产物资积压、浪费和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根据现金收入流量,拟定现金库存限额,经开户银行审批核定,日常库存超过限额时需在当日结交银行。第二条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银行结算办法,进行货币资金的收支结算,凡是超过现金结算规定,一律使用转帐结算。第三条按国家规定范围签发各种结算票据,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

2、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做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核算,分部门管理的办法即局财务部门为全局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部门,局综合办公室为全局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各科处室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使用部门。第六条固定资产各使用、管理部门要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技术状况和安全完整负责。第七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卡,定期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第八条固定资产每年全面清点一次,由单位主管

3、领导,财务人员和物品管理人员参加,如有短少损失,要查明原因,做到家底清楚,帐实相符,物尽其用。第九条做好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局综合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鉴定后,报辽宁海事局审批。第十条做好财产、物品的管理,在不影响业务开展的前提下,应减少库存,防止库存积压减少资金占用。第十一条局综合办公室是财产物品的主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建立入库,出库制度,填制出库、入库单。第十二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应与上级文件为准。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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