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秩序_中庸方法与法治社会构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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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商贸工业No.2,2010ModernBusinessTradeIndustry2010年第2期多元秩序、中庸方法与法治社会构建探讨廖峻(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湖北武汉430223)摘要:在近代以前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和中庸理论形成了中国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传统,这一传统造成了当前我国社会多元混合社会秩序和二元法律文化结构的总体性法律文化背景,这一法律文化背景中包含着历史与现实、传统与现代等诸多矛盾关系,运用中庸理论这一传统智慧的结晶解决当前中国社会多元法律文化的矛盾,使之达致和谐,对于构建我国法治社会不无裨益。关键词:法律文化传统;中庸理论;

2、多元和谐;法治社会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3198(2010)022020320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中庸理念及其方法经”或“经”,灵活性称为“权变”或“权”,故以中庸之道来处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礼法结合”的社会,中国传统理问题,始终强调“经”与“权”二者须臾不可分离,但必须以法律最根本的特点是“礼法结合”“,以礼统法”。礼、法二者“经”统“权”,以“权”保“经”。循此思维之进路,则“天子犯及其相互关系是贯穿中国古代法律史最为重要的主线,西法与庶民同罪”之“权”断不能侵犯天子与庶民权利等差之周之时,礼、法混沌结合而难分彼此,至春

3、秋、战国、两汉时,“经”,类推裁断之“权”亦只是明审法令之“经”的补充,无二者相分之中又有对立、对峙,自魏晋南北朝降至唐、宋之讼、贱讼系法制宣传之“经”而不被兴讼、嚣讼之“权”所颠时,礼与法渐趋合流而终于形成“以礼统法”之和谐,此后历覆。倘若对中国传统法律作一大概的观察,可大略得出这明、清两朝而无实质性变化。在这一长时期的历史进程中,一印象,即数千年以降中国传统法律治理之下有诸多相互中国传统法律于不同朝代有不同特征,但总体而言,大致有抵牾之处,然而它们得以兼容、均衡,并达致和谐共存,中国一以贯之的四个倾向:其一,道德对法律的统摄;其二,法律传统法律一脉延续不致断裂,

4、实有赖于中庸的方法论的贡的工具化倾向;其三,集体本位或义务本位;其四,立法、司献。法上的身份差别。2当前中国社会的多元秩序中国传统法律之所以呈现出以上四个倾向,其关键成一国当下的法律文化,与其历史一脉相连,所谓历史的因有二:一是它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延续即指此而言。考诸现实,以上所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四二是中庸的方法论。大倾向及其关键的成因,在流变的状态中造成了当前的法以前者而论,特定社会历史条件限定了中国传统法律律文化。的形态。在这些社会历史条件之中,至关重要者有三,即自以道德对法律的统摄而言,当下的经验事实中不乏道然经济、宗法制度以及中央集权体制。

5、这三者的结合,促成德法律化的例证,比如2008年6月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了自西周以降直至清末中国社会“家国一体”的基本结构,一审判决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支持子女对父母须精神赡养之并深刻地影响着传统中国法律的拟制。这一点在法律史学先例。以法律的工具化倾向而言,尽管近二十年来知识界界多有论述,此处不作赘言。对法律工具主义的批判不可谓不深刻,但司法实践尤其是以后者论,中庸的方法论解决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诸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将法律简单的作为工具使用的现象和认多矛盾。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具体表现之中,自相扞格识仍屡见不鲜。以集体本位或义务本位而言,近年来见诸之处并不少见,如权利等差与

6、法则公平,明审法令与类推裁媒体的国民与国家行政公务人员冲突的个案之中,并不乏断,无讼、贱讼的官方表达与兴讼、嚣讼的司法实践之背离国家公务人员以“义务本位”或“集体本位”要求行政相对人等等。然诸多看似矛盾的现象得以并存于中国法律文化传行事的影响,以此结合国家所发出的“服务型政府”的号召统之中而互不悖谬,实有赖于至关重要的中庸思想。中庸来看“,义务本位”或“集体本位”在当下的社会生活中并非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有的方法论,它同样体现在中国历史陈迹。以立法、司法上的身份差别而言,我国在立法上传统法律文化之中。所谓“中”,即适中适度,不偏不倚,使已确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

7、等”的原则,但司法实践却事物不走极端“,叩其两端”“,允执其中”。所谓“庸”,即不尽然,比如尘埃落定的许霆案中,作为国家金融机构的银“中道”的适用,把“中”的思想加诸社会各领域,生活的各方行显然比作为公民的许霆得到了更周全的法律保护,而某面,以求得和谐、平衡。撮其要而言,中庸理论以承认差异案的犯罪人或被害人一旦具有诸如大学教授、研究生、领导为前提,以兼容、均衡为目的,始终强调恒久不变的原则性干部等特殊身份,社会舆论对该案的侦查、起诉、判决、执行统摄变动不居的灵活性。在传统的表述中,原则性称为“常等环节的影响,便迥然有异于普通公民,这说明司法上的身作者简介:廖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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