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万国系统强化课后巩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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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阶段课后巩固教学管理部面授专服组民法课后巩固一、诉讼时效与期限【核心考点】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性质法律事实;法律强制规定;不得约定变更(延长或缩短)和预先放弃对象债权请求权例外情况: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3.债券本息请求权;4.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效力产生抗辩权提出时间一审期间提出,不得在二审期间提出(除非有新证据)债权人1.实体权利:并未丧失,仍享有起诉权;权利2.受领保持力:自愿履行仍有效,不得反悔,接受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2、债务人同意履行或者履行完毕☞保证人未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无权行使追偿权期间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特别诉讼一年: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时效期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其中产品瑕疵请求权存在《产品质量法》2年时效的竞合。三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油污损害赔偿请求权四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转让合同请求权(《合同法》第129条)二十年:1.不可变期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2.起算时间——权利被侵

3、害之日——一般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重◐考点一:法院不得主动提示(释明)和援引诉讼时效点注◐考点二: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的——法院查明——判决(而非裁定)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考点三:至(最)迟应在哪一天起诉?☞届满——原日期加一年或者两年。◑考点四:何时起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日期加一年或者两年再加一天。起算知道或应知权利被侵害之时。1.合同之债:☞定有清偿期的:清偿期届满之日☞未定清偿期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

4、自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第6条)☞分期履行的合同:最后一期届满之日☞合同撤销后返还之债:被撤销之日2.侵权之债: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二层1网址:beijing.wanguoschool.net强化阶段课后巩固教学管理部面授专服组☞人身侵权赔偿:当即发现,侵害发生之日;当时未发现,伤势确诊之日☞知识产权侵权:超过2年,侵权仍在持续并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之债:知道——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管理人:行为为结束并且知道本人之日本人:知道或应知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4.

5、无因管理之债:中止诉讼时效届满前最后6个月内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条件法律后果: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断中断事由:1.起诉及与起诉具有同一效力的事由☞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向公检法报案或控告2.权利人请求:☞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3、义务人承认:☞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法律后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可数次发生,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最长时效。【真题演练】20

6、06年卷三6题1.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民事法律行为【核心考点】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为认定及其效果◐1、无效的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主

7、体方面无行为能力(民法通则58)意思表示方面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不法:企业间借贷、知假买假标的违反善良风俗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二层2网址:beijing.wanguoschool.net强化阶段课后巩固教学管理部面授专服组无效的处理(民法通则61)◆未履行的不用履行有过错的缔约过失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已履行的返还不能返还的赔偿双方违法的追缴◐2、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理解: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法律行为●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8、的法律行为◎欺诈、胁迫损害他人(国家利益除外)利益的合同欺诈——虚构事实;隐瞒重要事实胁迫——胁迫与非胁迫的区分:起诉、举报、告发等威胁而产生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诉讼请求对法院判决的限制:诉请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诉请撤销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形变更或撤销◆撤销的,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权利行使的期间限制——1年——主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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