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信用评级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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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公信用评级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避免信用信息生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确保公司信用信息业务规范发展,维护公司声誉及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部门规章、自律规范和监管机构审慎监管的原则而制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回避,是指公司和公司员工因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而不得从事相关信息业务的情形。第三章组织与权责第五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制

2、定本制度,并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第六条评级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并遵守行业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按要求进行规范操作,承担因违规违纪产生的后果。1第四章管理内容公司须建立业务回避制度。评级人员进行信用评级时,应回避存在利益冲突的客户。回避人员包括本人、家庭成员及有利益关联的员工,并对存在的不同情况进行规定。公司与被评级企业或个人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级活动公正性的,不得提供有关该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级产品。业务部门之间应避免业务部门的人员、业务、档案等方面与其他部门交叉。第七条业务回避公司与信息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评级业务:(一)公司与受评机构或者受

3、评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二)同一股东持有公司、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5%以上;(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四)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五)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六)公司从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处获得与评级服务不相关的报酬;(七)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本人及直系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证券及衍生品达到5%以上;2(八)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定的影响独立、

4、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评审回避公司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参加评审的相关人员在开展评级评审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人及其关联机构的股份超过5%,或者是受评人的实际控制人。(二)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人及其关联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三)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人及其关联机构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四)本人、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受评人及其关联机构的证券或衍生品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机构、受评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交易的。(五)本人近期被受评机构或受评

5、人雇佣的。(六)监管机构及公司认定的其他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情形。上述人员回避情形不影响公司承接、开展评级业务。第九条监督管理(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1月份或发生变化1周内,向客户服务管理中心和风险管理部提交本人及直系亲属投资、兼职情况的书面说明,披露自己的投资和兼职情况。(二)分析师、评审委员每3个月第1周内或发生变化3日内,分别向评级总监和评审委员会主任提交本人及直系亲属证券持有情况的书面说明,披露自己和直系亲属购买证券品种、交3易量和兼任职务的情况。(三)客户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审查信息业务合同是否存在上述规定的回避情形。如果公司存在回避情形,则公司不得受托

6、开展该信用信息项目。(四)公司对于已开展的信用评级项目,在任一阶段发现上述需回避情形时,立即中断评级行为,向委托方说明,终止协议或向监管机关报备。(五)评级总监和评审主任根据申报情况分别审核决定分析师、评审委员是否进行回避。(六)分析师和评审委员在接受公司指派参与评级项目过程中,发现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向部门负责人说明,由评级总监或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变更人员。(七)评级人员不得购买、出售或涉及主要分析职责内的证券或衍生产品;在提供评级服务过程中知悉有关证券发行主体保密信息的公司员工不得参与此种证券的交易。(八)任何员工一旦获悉公司相关人员可能违反本制度的情况,可通过各种形式以匿

7、名或署名方式,立即向公司风险管理部报告。第十条公司风险管理部对评级业务流程中本制度执行环节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第五章检查与考核第十一条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扣罚主要责任人当月绩效10%-50%;对公司声誉和公信力造成影响的,扣罚主要责任人当月绩效50%-100%,可以并处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4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风险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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