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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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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加班费的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1!【实务问题】某职工在物业公司工作,在职期间上24小时休24小时,职工认为自己存在加班情况,但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后职工辞职,欲向单位索要加班费。双方协商并未谈拢,故职工诉至劳动仲裁机构。虽然职工手中没有证据,但庭审中职工坚称应当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义贤律师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对于加班费则有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在索要加班费的案件中,劳动者会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至少要证明自己存在加班的情况。【无忧劳动法提醒您企业操作指南】在索要加班费的案件中,虽然劳动者首先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对劳动者来说非常不利,但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存在加班,存在考勤,那么进一步证明加班时间和加班费支付的举证责任往往要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无法举证,或者证据证明力不强,那么仲裁庭或者法庭很可能会采信劳动者关于加班时间的统计。此外,鉴于劳资双方对
3、于正常工作时间外,在工作场所内工作是否一律属于加班常常存在争议,建议单位制定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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