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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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争议案件屮的举证责任分配作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Z间发生的纠纷。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Z间没有订立书而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第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制、转制的不断深化,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止逐步转换或退出市场,企业的分立、介并口渐增多,而

2、与此紧密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与形成,这就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除名、辞退、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的发生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近年来岀台了人量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为仲裁机构及法院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捉供了较为明确和较为具体的依据。但是在很多情形之卜,由于川人单位的特殊身份以及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不作为,劳动者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合Ji•权益遭受侵害。为此,最高法院于2001年4月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3条明确规也

3、,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介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解释刈•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的决处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Z后,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也对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上述两个规定的出台,缓解了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难的问题,较为冇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这两个规定仍冇不足之处,需进一步加以改进与完善。一、现行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有三种观点:一是全面适用“谁主张

4、,谁举证”的原则,即在同一案件中,劳动者提出诉讼主张的,由劳动者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亦提出诉讼主张的,由用人单位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全面实行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劳动者不负举证责任,即不论诉讼主张是曲劳动者还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基于用人单位的特殊地位所做的考虑,用人单-位相对劳动考而言,掌握单位内部资料,较易行使举证权;三是在部分场合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需要区分诉讼主张的性质及类别,针对某一特殊性质或类别的诉讼主张,无论是由劳动者还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均应由用人单位

5、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应首先考虑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一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特殊地位。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掌握着生产资料要索的配置权,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和奖惩权。川人单位还决定着劳动考劳动力的内部调配,以及单位内部劳动力资源的整体性的垄断权。劳动者则只是劳动力的控制者,在与川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考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劳动者只能受用人单位控制。理论上一般认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z间,劳动者是弱者、被管理者,其权利容易受

6、到侵犯,最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基于这一点,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是在公正优先的前提下,尽可能均衡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F,特别是由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则应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从这一•认识角度出发,我们应当看到上述第三种观点能够均衡照顾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双方利益,较好地体现出实质上的公正。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拯的若干规定》(以卜-简称《证拯规则》)均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规定。上述

7、两个规定均采纳了上述第三种观点,即涉及川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制订上述规定主要是从劳动介同的本质出发。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形式上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上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Z间有着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故两者实际上并不平等。尤其是在用人单位处于决定者、管理者的地位,而劳动者处于被控制、被支配、被管理的地位时,由届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就具实施的管理控制行为Z合法性、合理性负举证责任,就史为必要了。上述两个规定对劳动争议

8、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具体体现在以下儿个方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开除、除名决定所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开除、除名是由国务院1982年4月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赋予金业的权力。该条例规左,职工具冇违反劳动纪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和指挥、无理取闹、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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