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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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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社会保障法律思考■高等教育学论文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社会保障法律思考段武城、聂军(吉首大学)非正规就业被称为灵活就业,但又不等同于灵活就业,是一种特殊的就业形式存在于正规部门中的非正规就业和非正规部门中的正规就业,常表现形式有:劳务派遣、自由职业、零时工等,是传统就业的一种补充形式。有调查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大学毕业生中从事传统、正规行业的比例正在下降,而灵活就业、非正规就业的人数逐渐增多,高校毕业生的非正规就业比例正在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吉首大学近四年就业率统计为例:2010年灵活就业与自由职业就业率分
2、别为48.92%和1.4%.2011年灵活就业与自由职业就业率为59.01%和2.14%、2012年灵活就业与自由职业就业率为60.05%和2.57%、2013年灵活就业与自由职业就业率为65.15%和0.19%(初次就业统计X作为缓解就业压力的一个重要渠道,大学生非正规就业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和认可。而我国现阶段在就业统计与社会法律保障制度上局限于正规单位的正规就业人员,而一部分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利益得不到认可与保障。因此对于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社会保障法律探讨,积极探索高校大学生就业的新模式有着十分迫切的现实
3、意义。大学生非正规就业法律关系分析(-)大学生非正规就业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不平等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但是目前大学生就业面临不稳定的困境,劳动力市场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主要是劳动工作部门的起了决定行作用。例如:正规部门中的非正规就业,由于用人单位缺少统一严格的法律约束,单位将非正规就业岗位的大学生归定义为协议实习,实习很难将其纳入《劳动法》保障的范畴,尽管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但并非劳动法律关系;非正规部门中的正规就业。目前
4、我国大多数的家庭小作坊、中小企业是在非正规部门的行列。这些非正规部门由于自身原因,比如经营的不稳定、生产的流通性较强、季节性变数大,这些不稳定因素导致企业与雇工的劳动关系变得不稳定。大学生刚进入社会,很珍惜就业的机会,但是心里却形成了不安全感和危机感。虽说劳动关系是雇主和劳动者共同签订的合同,但是二者的关系却难以形成相对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更加难以保护大学生就业的合法权益。(二)大学生非正规就业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目前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毕业人数的增加,正规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空间越来越少,而非正规部门
5、将提供相对多的就业机会。虽然说这样会让大学生就业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是弊端也是有的,比如大学生在就业之前很难有机会好好考虑该工作是不是适合自己,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各种顾虑导致正式劳动合同的签订很少,就算签订了比如劳务派遣合同,但是也有很多的霸王条款,或是派遣到不与专业不相关的职位;并且非正规部门很少会为劳动者主动办理相关的保障手续,比如五险一金。除此夕卜,即便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对雇主而言,采取各种方法规避法律,拖欠工资或是随便扣罚工资的行为常有发生,所以作为大学生就业来说,诉讼成本较高,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6、劳动者的利益的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三)大学生非正规就业劳动法律关系的非规范性大学生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或是自主创业、兼职工作过程中,大学生缺乏对企业的了解,加之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权利比正规就业劳动者更容易受到来自雇主的侵害,在司法实践中,非正规就业法律关系游走在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这种劳动关系的不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与劳动者签到劳务派遣合同,五险一金未提及;短期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不再续签;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虽说每个部门应该有劳动争议的调解部门,但是在部门内部,劳动者的权益更加难以得到解决。主
7、要源于法院诉讼的成本较高,非正规就业的劳动时间及工资福利待遇等等相关标准未能在劳动法及相关法条得到统一规范,所以导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二、完善大学生非正规就业具体对策和建议(一)明确界定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的劳动关系由于大学生非正规就业用工形式的多样性,常常导致劳动关系的模糊性、多层次性、复杂性,大学生非正规就业者处于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调整范围的边缘地带,因此只有明确规定非正规就业的概念,才能实现非正规就业的内涵外延,才有可能厘清非正规就业的劳动关系;而正规就业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兼有人身关
8、系和财产关系的属性,在确定劳动关系时,应打破原有劳动关系主体的人身隶属关系的不平等性,实现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来确定劳动关系。(二)完善《劳动法》,将非正规就业完全纳入调整范围《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简单,已不能适应目前多元化的就业渠道的需要,由于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以及人们认识上的不足,对于促进非正规就业,维护和保障大学生非正规就业者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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