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至民国新疆婚姻法制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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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1月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Jan.,2010第38卷第1期JournalofXinjiang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Soci~Sciences)Vo1.38,No.1清至民国新疆婚姻法制浅谈术梁海峡(陕西师范大学西北民族研究中心,陕西西安710062)摘要:清朝政府在调节新疆婚姻规范方面,虽然规定禁止汉、蒙、维等之间互相通婚,但却认可了“回疆”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并赋予其法律效力。民国政府建立后,加快了对现代婚姻的立法,客观上促进了

2、新疆婚俗的改良。集中体现在对婚龄的限制方面。清至民国,新疆婚姻立法的重大变迁,以及对“回疆”百姓婚姻的影响,客观上反应了时代的进步性与区域独特性。关键词:清至民国;新疆;婚姻法制中图分类号:K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820(2010)01-0057—05新疆民族民分复杂,历代统治者在治理新疆的百,将违例之民,亦枷号三月,满日鞭一百,解回原过程中,皆采取因俗施治的方式,正如《回疆则例》藉”。甚至将失察之台吉罚三九牲畜,扎萨克罚所载“其事理与内地不同,往往以因地制宜,须随时俸六月。

3、该法令实际上就成为禁止回疆蒙汉通婚的通变”【壤奏.。同时统治者又根据其治理需要,对当法律依据。直至宣统二年(1910年)清朝才正式“废地民族习俗做了某些调整或限制,当然婚姻制度方除禁止汉蒙结婚之法律”【4]。面也不例外。本文主要探讨清至民国时期新疆婚姻其二,禁止维吾尔族与汉人通婚。清朝在统一法制的有关问题。新疆后,起初只禁止绿营兵及遣犯与当地维吾尔等民族通婚,如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清政府明文规定,禁止换防绿营兵及发遣为奴人犯擅娶回妇,具体条文于下:“各回城换防绿营弁兵不准擅娶回(一)清朝

4、对新疆各民族通婚禁令妇,违者将擅娶回妇之弁兵分别责革,所娶回妇离在涉及婚姻方面,由于清政府“以汉、蒙、回互异,仍将该管官分别参处,如由内地发遣新疆给伯相通婚,促成团结,恐致动摇其统治,特殊隔绝政克为奴之犯,亦不得擅配回妇,违者即将为奴人犯策”回,具体规定如下:枷责,回妇离异,仍将该管阿奇木伯克等参处治其一,禁止蒙汉通婚。该法令可追溯到康熙三罪。”【1倦其后又于道光九年(1829年),理藩院禁十三年(1694年),清朝规定“凡内地民人(即汉人)令:稽查汉民私赴回疆并不准与回子联姻,将禁止出口于蒙古

5、地方贸易耕种,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汉回通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成为汉回不许通婚的倘私相嫁娶,察出将所嫁之妇离异,给还母家,私娶正式禁令。之民,照地方条例治罪,知情主婚及说合之蒙古人其三,禁止维吾尔族与回族通婚。回族与维吾等各罚牲畜一九”13]“,以此禁止蒙汉通婚。此项禁尔皆信仰伊斯兰教,同为穆斯林,但清政府却严禁令,虽于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一度废止,但至嘉双方通婚。道光九年(1829年)三月初五,喀什噶尔庆六年(1801年),又复实施,处罚更甚于前,规定参赞大臣武隆阿,为查明回疆兵民商回有干

6、例禁各“民人娶蒙古妇女之处,严行禁止,其业经娶过者,条,出文永禁,折中称:“内地无业汉回(特指回族)任伊等两家情愿,均令陆续带回原藉,禁止后,仍有溷迹回疆,藉称同教聘娶回妇为妻,煽惑愚回,多方私娶蒙古妇女者,一经旁人告发,将所娶之妇离异,教诱,并有充当阿浑之人,系属汉奸,现已奏明严定交还母家,将主聘妇女之人,枷号三月,满日鞭一科条应严行示禁,嗣后内地汉回,赴回疆贸易慵工}收稿日期:2009—08—06作者简介:梁海峡(1977一),男,山西吕梁人,陕西师范大学西北民族中心博士研究生,吕梁高专讲师

7、,从事中国西北少数民族史研究。58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O年者,均令在原籍请票出关,注明年貌执业,照验行抵“禁止维汉通婚:(一)已婚而生子女者不离,(二)已各城缴票注册,回日请票进关,使流寓汉回有所稽婚而未生子女者,视双方自由意思,酌情合离⋯⋯考,如查有擅娶回妇之人,即照新例治罪”嘲。并将此(四)通令l、汉族军人,及各级公务员,不得再娶维妇”,令收入《回疆则例》,作为定例。故汉“回”通婚渐少有。其四,禁止维吾尔族与安集延人结亲。清政府在历经“康乾盛世”、“乾嘉盛世”之后,开始

8、逐步走向衰落。与此同时,中亚浩罕汗国迅速强大起来,并日益成为清政府的边患,尤其是新疆和卓余孽在浩(一)清朝对新疆婚姻习俗的认可罕汗国的支持下,屡次骚扰新疆,成为新疆历次动自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朝平定大小和卓乱的一大社会根源。清政府为了防止浩罕汗国的侵之乱后,即在“回疆地区推行大清法规,关系到国家略活动,采取了种种措施,如道光九年(1829年),将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具有重要意义”,但“新部分安集延人驱逐出境,并规定“各城流寓十年以疆广袤二万余里,人类纷庞,各为礼俗”[11,若完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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