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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开放与国家金融安全叶辅靖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No.2006-03日期:2006年12月15日内容提要本文以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业是否受国际资本控制为主线,讨论为什么一些国家能够从金融开放中获利,而另一些国家金融开放却导致了金融不安全。本文认为:金融开放结局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是否设置了有效的政府保护机制。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保护机制包括下列若干措施:一是控制国际货币体系,对资本流动实行有针对性管制;二是要求本国公民控制、参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决策权;三是保持庞大的公法金融体系;四是限制外资对所谓敏感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恶意并购
2、;五是坚持对等开放原则;六是着力培育寡头垄断型金融集团,放任本国大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垄断;七是长期实行混业经营,听任全能银行对证券、保险业的控制。我国目前正处于金融开放的关键时期,必须注意结合实际,借鉴国外成功的做法,以保证我国金融安全。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研究报告》No.2006-03t金融开放与国家金融安全u—发达国家政府保护措施的比较与启示金融开放包括资本账户开放和金融市场开放,前者是指允许资本跨境自由流动,后者是指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本国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服务业。国家金融安全是指一国金融体系能够抵御国际资本冲击,不受国际资
3、本控制,正常运行与发展的一种态势;国家金融不安全是指一国金融业受国际资本控制以及因国际资本冲击而引发的金融不稳定状态。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卷入了金融开放大潮,但是,金融开放的成本与收益并不对称。有的国家利用金融开放,吸引了巨额国际资本来弥补财政赤字和贸易逆差,并乘机大大扩张了本国金融的全球版图;而另一些国家金融开放却带来了严重金融危机,使本国经济安全面临国际资本经常性的挑战。为什么同是金融开放,结局却相差悬殊?现有文献绝大多数都将发展中国家的种种制度文化“缺陷”作为问题的答案,很少从正面回答为什么发达国
4、家金融开放没有导致其金融被国际资本控制的问题。仅有的一些解释主要将之归结于发达国家金融实力的强大。我们认为,这种理由不能从根本上解释发达国家的金融安全问题。虽然发达国家金融实力普遍较强,但也是有差别的,也有强弱之分,可是为什么最强国没有控制次强国金融,为什么美国的金融巨人在德国、日本却成了侏儒?而强大的德国、日本金融机构到了美国也只能充当小配-1-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研究报告》No.2006-03角?在号称金融开放表率的发达国家,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却普遍较低,影响力普遍很弱,又是为什么?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上述问题和现象提供更
5、有说服力的答案。实际上,金融开放是个可以从多层面衡量的概念,WTO和IMF迄今主要根据直接行政限制的多少来定义金融是否开放,而没有根据外国金融机构进入、经营的实际难度来界定是否开放,现有定义把国内法律传统、市场势力、惯例造成的障碍排除在外,结果按照现有定义,金融很开放的发达国家,外资金融机构实际上却很难进入和经营。一些名义上很开放的国家之所以能够有效阻碍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经营,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在开放的同时利用法律传统、市场力量以及“看人下菜”的针对性手段设置了有效的政府保护机制。所谓“有效的政府保护机制”是指一国在保持国内市场总体开放
6、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以公益性、社会性、程序性等诉求为依据,以专项法规的定向约束和管理体系的特别设计为手段,以对国外竞争者设置制度化的或非制度化的市场障碍为目的,以防止外资金融机构控制本国金融市场、扰乱金融稳定为归宿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控制国际货币体系,维持金融霸权,对资本流动实行有针对性管制;二是要求本国公民控制、参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决策权;三是保持庞大的公法金融体系1;四是限制外资对所谓敏1公法金融机构是指股份全部由政府或“公共载体”(公共利益承担者,其行为由公共法规范,也称公共法主体;公共法所包含的范围
7、大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控制、不以盈利为唯一目标,而是兼顾公共利益,利润的一部分要投资于公共事业的金融机构。由公法金融机构构成的体系称为公法金融体系。公法金融机构起源于德国的公法银行。为了满足大众阶层对银行业务服务的需求,德国的各州和地方颁布专门的地方储蓄银行和州立银行法,设立了州立银-2-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研究报告》No.2006-03感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恶意并购;五是坚持对等开放原则;六是着力培育寡头垄断型金融集团,放任本国大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垄断;七是长期实行混业经营,听任全能银行对证券、保险业的控制。虽然上述措施大多不是以
8、行政审批、数量限制和直接管制的面貌出现,而是有公益性、社会性、程序性的外衣,但都是以对外国竞争者设置制度化的或非制度化的市场障碍为目的的,都是政府刻意设计、设置和保留的,都是政府故意作为或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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