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雄人寿雄温情终身医疗健康保险附约.pdf

远雄人寿雄温情终身医疗健康保险附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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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遠雄人壽雄溫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給付項目: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住院當日急診保險金、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且累積總給付金額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千倍為限)※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

2、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備查文號:民國96年11月26日(96)遠雄壽字第585號函備查文號:民國99年09月01日(99)遠雄壽字第905號函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保險附約的構成】】】】本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3、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第二條【【【名詞定義【名詞定義】】】】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本附約所稱「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簽發保險

4、單時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如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本附約批註書所載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第四條【【【保險範圍【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接受手術、或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第五條【【【附【附附附約約約約撤撤撤撤銷權銷權】】】】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5、,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6、,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第七條【【【住院次數之計算【住院次數之計算】】】】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

7、視為一次住院辦理。HI2-1第八條【【【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依下列約定之一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日以內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在三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者,則按下列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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