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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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egaISystemAndSoeieW{I}Ij占缸会21310年4月(上)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卢毅红赵红强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若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必能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司法实践中操作混乱,导致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入手,主要提出了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指出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出路是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从现行取保候审制度着手展开。关键词

2、刑事诉讼取保候审被追诉者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5502一、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及其优越性限可能长达三年。法律规定如此模糊且重复计算,不仅违反了刑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对未被逮捕或法不得作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的法理原则,而且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导致实践中认识不一、做法各异,使办案期限最大化。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第五,对被取保人、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处制度不书,保证随传随到,

3、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对其羁押的一种强严格。仅规定没收保证金、上缴国库,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制措施。其优越性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审前合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保证方式的反复性,使其法权益,避免出现超期羁押或交叉感染;另一方面有利于节约国威慑力大减。家司法资源。第六,续保手续繁琐。需对同一当事人取保候审的,公、检、二、现行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法均要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这样的续保程序不自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取保候审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对仅当事人不易接受,而且会增JJu诉讼成本,降低办案效率。此,可

4、以从价值取向和立法缺陷两个角度归结如下:第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就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取(一)价值误区保候审制度的救济制度缺位。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英美法系的保释制三、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度。英国保释制度的形成有两条重要的理论基础:一是任何人均为了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学者建议引享有自由权;二是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以前都进西方国家保释制度以取代我国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以便根本是无罪的,都应享有自由的权利。可以说,取保候审不仅是司法性地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权利保护不足的问题

5、。笔者机关的权力,更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即取保候审具有双重性质。认为,目前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尚处于新旧理论交替的过渡阶但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对取保候审制度的研究,片面强调取保候段,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全盘接受西方的保释制度,该观点的超前审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属性,而忽略了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性使得它虽是最佳方案,但却暂时不能对取保候审制度的改善产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意义:司法机关也往往倾向于实施拘留、逮生直接影响,无益于对取保候审人权利的现实保护。笔者建议在捕,导致超期羁押的大量出现,对取保候审人权利忽视的现象比维持现行取保候审制度的前提下,

6、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价值较严重。取向、保证方式、保证程序、保证期限、决定和执行机关、权利救济(二)立法缺陷及相互监督等方面着手进行局部改进:第一,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弹性过大,不便操作,导致司法机(一)转变观念,重新定位关办案时,只能根据个人的分析判断来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制度应建立在自由理念、无罪推定、权利保障的基随意性很大。础之上,获得取保候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使审前第二,公、检、法三机关分散行使取保候审决定权的规定违背羁押成为一种例外,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羁押的状态中了权力制衡的原则,不利于相互之间

7、的有效监督。等候审判成为一项基本权利。这样定位有以下两个益处:第一,第三,取保候审的对象和方式使用不当。(1)应“保”而不有利于减少超期羁押,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第二,有利于办“保”、不应“保”而“保”的I见象大量存在:(2)实践中保证人担保和案机关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保证金担保的“双保证”方式仍不同程度地存在;(3)对保证金的(二)完善决定程序,建立听证制度收取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1.为防止决定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第四,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案件的侦查期限无明文规定;益,应明确合理地限制决定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8、将其处理权限制对审查起诉期限、审判期限虽有规定,但其第74条规定又一定程度化、具体化、公开化: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取保候审申请后度上修正了上述规定;且公、检、法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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