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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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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的几点看法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这一制度保证了司法机关有效地行使司法权力,起到了缓解了国家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在本文中,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一些看法,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一、取保候审的定义和相关解释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的一种权力。我国设立取保候审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由于是一
2、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少押政策,提高诉讼的效益,减少羁押场所的负担,减轻国家的诉讼成本,是设立取保候审这一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意义所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四是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五是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
3、的审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六是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审判期间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七是-持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八是第一审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执行。取保候审由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办理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辩护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应在七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4、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我国取保候审在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未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有向羁押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未规定决定机关审查结束并告知申请人结果的时间和方式。2、未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方法。我国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
5、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及收取方法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各地及各部门的执行差异也较大。3、取保候审的期限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12个月的期限规定,是指三个机关重复使用的总时限,还是每个机关单独时限并不明确。4、保证方式单调。按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而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采用的都是保证金制度,保证方式相对比较单调。5、取保不到位,弃保较多
6、,且对弃保处罚不力。据一项资料显示,根据某市2003年盗窃案件的取保统计,结果发现弃保率竟占5.5。而在嫌疑人、被告人在弃保后,司法机关仅是对保证金没收了之,对保证人也未能做出较为严厉的处罚,使得相当一部分嫌疑人、被告人置保证人、保证金于不顾,弃保逃跑。6、续保繁琐。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当事人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可以依各自的职权办理取保候审,而且随着诉讼的进行,还要求当事人要进行续保。这使得取保候审不但有重复取保之嫌,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三、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取
7、保候审制度,应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和经验,使这一制度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1、应将取保候审的性质从强制措施改变定性为权利,使其从强制措施变更为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利的手段。这样做能够使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用做法相一致,符合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也与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认可的“羁押不应当是一种常态”的要求相吻合。另外,也符合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2、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取保候审变为权利后,应当最大限度地使这
8、一制度适用于刑事案件。对不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种类以及其他不适用的种类,应当通过列举方式予以禁止,除此之外均可以适用取保候审12全文查看。3、适时修改法律规定,提高保证金的数额。现行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保证金仅做了不低于1000元的原则性规定。而由于个案的性质、情节不同,低额保证金不足以约束被取保的人,极易发生弃保逃跑的情况。因此,应适当提高保证金的底额,借用经济杠杆的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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