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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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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管理工作,保证公司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据章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具有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对涉及公司全局性、基本的管理关系作出的全面系统的规定;具体规章是指基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化或者对涉及到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管理作出的具体规
2、定。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审议制定,具体规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制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三条公司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评价、修订和废止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贯彻统一协调和职权确定原则。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协调性、制衡性进行审核。公司各职能部门和经营管理服务单位(以下简称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和权限,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
3、调研和起草工作。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纳入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法律事务部门书面提出本年度制定规章制度的计划,对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法律事务部门在整理归纳各部门提出的申报计划后,提出本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草案,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因工作需要制定未纳入制定计划的规章制度的,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法律事务部门备案。第七条规章制度由主管业务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多个相关职能部门的,应当报请分管领导明确牵头起草部门。法律事务
4、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参与规章制度的调研、起草和论证。第八条制定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做好调查研究,总结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子、分公司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业务专家和中介机构的意见。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保持协调和衔接,也应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规章制度所规范的事项应当全面、明确、具体。对于具有特定含义或专业性强的名词和术语,应当进行专门解释。规章制度应当结构完整,文字表述准确、规范、简明易懂。内容一般包括制定依据和目
5、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实体规定、程序规定、施行日期和解释权归属等部分。第十条起草部门完成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后,形成送审材料,送相关业务涉及到的职能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送审材料包括:(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二)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三)起草过程中各方面的主要意见及其合理性;(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审核:(一)主要制度和具体条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二)起草程序是否规范,包括是否列入当年的规章制
6、度制定计划,是否征求和考虑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是否属于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三)是否含有不宜由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四)体例编排是否合理,条文表述是否准确。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能范围所涉及到的业务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是否与本部门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相协调和相衔接进行审查。总经理办公室还应当对规章制度审议通过的程序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进一步调研、论证和修改。第十三条规章制度送审稿经法律事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审查并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起草部门报分管领导审定并提交
7、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需要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时,由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起草部门根据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审议意见进行完善后,报请公司领导签发。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解释由起草部门负责。第十五条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法律事务部门可会同有关单位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检查评价报告,报公司领导。第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清理,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整理汇编,其他职能部门应协助和配合。法律事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订情况、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国家政策变化,在征求相关单位
8、意见的基础上向规章制度制定的决策者提出建议规章制度废止或者失效的报告,并根据规章制度制定决策者的决定及时公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规章制度。第十七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认为应当由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事项或者应当修改、废止、失效的规章制度,可以向公司提出建议。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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