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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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

2、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公司应遵循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二章管理和责任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1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3、财务负责人(总会

3、计师)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4、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5、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6、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董事

4、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2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它信息为临时报告。第十条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的信息有:(一)董事会决

5、议;(二)监事会决议;(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四)股东大会决议;(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六)公司发生下列行为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1、应披露的交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3(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交易

6、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2、关联交易:(1)上款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七)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1、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公司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公司业绩

7、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4、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5、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4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八)公司发生下列情况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1、遭受重大损失;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8、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2、公司董事长、总裁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13、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九)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5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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