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完善_郭明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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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第28卷第1期2006年1月水运管理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完善郭明明(上海海事大学交通运输学院,上海200135)【摘要】阐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我国的实际情况,且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我国的海事赔法》的一项特殊损害赔偿制度,国际上共制定了三个国偿责任限制已不能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需要。在本文际公约。我国移植了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中,笔者主要总结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修改的主要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中某些规定已不意见。能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需要。文章总结存在的问题,提出

2、修改意见。1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现状【关键词】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责任主体从总体看,我国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方面的规定还是比较先进的。例如在丧失限制权利的条件方0引言面,我国规定为故意过失,相对于1957年公约的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难、给他人过失,是一个较大的进步。它体现了法律救济的合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时,依法将责任人的赔性,其目的就是要防止授予责任人以及保险人的权利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海损赔偿制度。由于各国受阻,符合权利限制的合理性原则,也有利于该制度价

3、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同一值的实现。对人身伤害优先受偿性这个问题,在制定事故适用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1976年公约而召开的大会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果,从而助长了“择地行诉”行为的发生。为了统一各为,应采用早期责任限制的规定,即为所有的索赔确定国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一个限额,其中为人身索赔保留一定的数额;另一种意了3个国际公约,即1924年《关于统一海上船舶所有见认为,应保留1957年公约的方式,即应为人身索赔人责任限制若干规定的国际公

4、约》(以下简称1924年和财物索赔分别确定一个限额,同时规定未受清偿的公约)、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以下简称人身索赔在第二个限额内可与其他索赔按比例受偿。1957年公约)和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以持第一种意见的代表团认为,若采用第二种意见,那么下简称1976年公约)。1957年公约一共有15个国家人身索赔额中未用到的部分就会“浪费掉”,不能再用批准或加入,其中部分国家在批准或加入1957年公约于财物索赔,即不能增加财物索赔的限额。大会最终的同时,废除了1924年公约在本

5、国的适用,另外还有选择保留了1957年公约的方式,其原因就是为了充分部分国家在加入1957年公约时虽未废除1924年公约,保障人身索赔的优先受偿。但基本上以1957年公约为主。因此,实际上只有比利我国在这方面完整地引用了1976年公约的规定。时、巴西、匈牙利、多米尼亚和土耳其5个国家在应用但是不可否认,在移植过程中,并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实1924年公约。现在国际上使用较多的是1957年公约际情况。如根据1976年公约第1条第4款的规定,我和1976年公约。我国虽未加入1976年公约,但我国国《海商法》

6、第205条规定了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移植了1976年公约的实质性规代理范围内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权。而根据我国民法的定(除个别地方外)。由于在移植过程中并未充分考虑规定,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代理范围内的责任由雇用人或被代理人承担。我国是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收稿日期:2005-08-31修回日期:2005-10-27作者简介:郭明明(1979—)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海商法。《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无特殊规定时,推定适··水运管理第28卷第1期2006年1月海事用民法的一般

7、规定。因此,在我国无需另行规定受雇然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属于人、代理人的责任限制权。法的移植应注意供体和受承运人的范畴,其当然也就有权享受承运人的赔偿责体之间的兼容性,以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另外,任限制,这几乎为各国法院所认同。但是无船承运人随着航运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变化,我国的是否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呢?无船承运人是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也出现了不适应客观需要的情属于其中任何一类的范畴呢?从我国《条例》对无船承况。而一种法律制度只有在准确反映了社会发展的主运人定

8、义来看,无船承运人是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题和基本趋势的条件下才能为推动社会进步贡献力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量,并且在自身的运动和发展过程中获得强大的生命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1款规定,“国际船舶运[1]力。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2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存在的问题⋯⋯”,根据此规定,无船承运人不应是船舶所有人和及其完善船舶经营人,当然也不应是租船人,因而不能享有责任综观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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