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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3
《科技研究计画经费项目,支用原则及其他注意事项文库.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國家衛生研究院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經費項目、支用原則及其他注意事項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簡化行政作業、鬆綁法規及增進各執行機構對本院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以下簡稱整合性計畫)相關規定之瞭解,特予以加強說明。二、補助經費項目及支用原則(一)研究費:自95年度起,人事費、業務費、維護費、旅運費及材料費合併為研究費。除博士後研究員薪資、群體計畫Internal/ExternalAdvisoryCommittee相關之出席費用、專家返台費用及國外差旅費等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其餘研究費內各項經費
2、得因計畫需要逕行流用調整或新增用途,惟新增用途者應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核定經費限額內依規定標準報支,並於計畫經費核銷時檢附簽報核准之相關資料。至於研究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須流入或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時,如流入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未超過原核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者,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如流用數額超過上述比率,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變更申請書並敍明理由,由執行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至遲於當年度計畫執行屆滿2個月前~一般為十月底前)備函向本院申請,
3、經本院同意後始得流用或變更之。1.人事費:凡參與研究計畫工作人員(含專、兼任助理人員、博士後研究員及臨時工)之酬金、計畫主持人研究津貼(96年新增統合型計畫除外)、鐘點費、出席費及稿費屬之。(1)研究計畫內如核有博士後研究員酬金(含年終工作獎金)、專任助理人員酬金(含年終工作獎金)、兼任助理人員酬金(博士班研究生研究助學金、碩士班研究生研究助學金、大專學生研究助學金)或臨時工資者,應確實依本院整合性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及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之規定辦理約用手續及核發工作酬金。(2)如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必須調整
4、助理人員(不含博士後研究員)之員額、類別或級別(如專任助理人員、兼任助理人員或臨時工互為變更,或核定碩士級第一年酬金,但實際約用為學士級第三年)者,應依上開約用注意事項第五條規定辦理。即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核定經費項下勻支(含兼任助理酬金或臨時工資變更為約用專任助理人員,其年終工作獎金應於人事費項下勻支),不須報經本院同意。惟若涉及博士後研究員之員額變更,仍請事先來函申請,經本院同意始得變更。1(3)自95年度起,博士後研究員之工作酬金經費將不在簽約撥款時撥付,待機構來函本院核備獲准後始得
5、撥付本項經費,此費用原則上不得辦理變更及流用。2.業務費、維護費、旅運費及材料費: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業務費、維護費、旅運費及材料費屬之,包括:消耗性器材、化學藥品、儀器設備或電腦使用費(如以執行機構出具之收據報銷,應檢附計算標準、實際使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等支出數據資料)、問卷調查費、儀器維護費、印刷與影印費、文具、紙張、郵電費、資料檢索費、國內差旅費、國外差旅費、國內研討會報名費或註冊費(不含學會之年費或入會費)、職業災害保險費、論文發表費(為本院整合性計畫之研究成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之學術期刊所需費用)、研
6、究計畫相關實驗進行之審查費(如:人體試驗委員會等審查費)、研究用之程式設計或軟體租用費及其他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費用等。(1)應依研究計畫實際需要及國家衛生研究院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經費相關規定之標準在核定經費限額內核實列支,若有未盡事宜,則應依政府相關法令或執行機構內部審核規定辦理。(2)自95年起,整合性計畫補助計畫主持人出國參加學術會議限定資格已由研究發展獎助計畫主持人放寬至所有整合性計畫之主持人,並將此經費編列於各計畫研究費之旅運費項下支出,每項計畫每年至多一次,且每次實際補助額度視審核結果以新台
7、幣十萬元為上限,並名為「國外差旅費」(若原計畫書未編列者,得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新增國外差旅費項目)。Ⅰ.比照第94頁之「國家衛生研究院補助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主持人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申請注意事項」及第100頁之「國家衛生研究院補助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主持人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經費報支注意事項」辦理。Ⅱ.國外差旅費如有不敷支用,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經費支用或申請追加經費。但因特殊情形,須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經費支用,計畫主持人應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核定經費限額內依規定標準報
8、支。Ⅲ.國外差旅費如因故未出國致未動支,不須繳交出國心得報告,應將款項全部繳回本院。若群體計畫總主持人因故未使用本項出國費用時,得來函本院申請變更由該計畫下之子計畫負責人支用。Ⅳ.國外差旅費經審查核定經費後,已支用後之賸餘款,因研究計畫需要可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2准後辦理流用,不須報經本院同意,並於計畫經費核銷時檢附簽報核准之相關資料。(二)設備費: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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