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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史哲JOURNALOFLITERATURE,HISTORYANDPHILOSOPHY2003年第4期(总第277期)No14,2003(SerialNo1277)“法理学研究转向问题”笔谈编者按:我国法理学直接来源于苏联的法理学,间接秉承着欧陆法理学传统。该传统在以往的特点是特别关注法律的“宏大”问题。20世纪以来,欧陆法理学明显出现的对司法中微观问题的系统论述,并未在我们这里得到回应。只是近些年来,随着中国司法改革任务的提出以及司法在法治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生活中地位的日显,我们才开始关注司法并同时关注欧陆和英美
2、关于司法的理论。尽管如此,我们对于司法中法理学问题的探讨还只是初步的,还没有引起法理学界的共同关注。这就需要我们不失时机地将法理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放到以司法为核心的法律之“微观论证”上来。本组笔谈的目的即在于此。关键词:法理学;法律解释学;模式转型中图分类号:D90,D920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1-4721(2003)04-0092-07法理学: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谢晖(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近20年中国法理学(这里特指那些上升为具有法理学韵味的法学,而不是那些虽号称法理学,实则为种种法律条文的简单注
3、释或某种意识形态说教)之发展,大体上经过了从百废待兴、幼稚学步到逐步繁荣三个阶段。然而,直到目前,该学问在我国从总体上讲还停留在关于法律的“宏大叙事”上。所谓“宏大叙事”,是指法理学研究所关注的问题视野以及实际选题往往偏重于对社会或国家具有全局性问题的论述。诸如法与正义、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科技、法治问题、人权问题、法律价值、法律文化以及立法问题等等。法理学关注“宏大叙事”,自表面看,本无可厚非。特别当我国法制建设尚主要停留在立法阶段时,与立法相关的价值呼唤、法治环境等宏大问题之理论论证,便必不可少。甚至即使在
4、一个国家法制建设已经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也不妨碍“宏大叙事”式关注的作用。其基本作用就是以法律的价值设定为基础,衡量实在法的“合理性”问题,裨使以实在法为前提和主导的法制建设能够更加完善。这正是即使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也决不忽视法学研究中“宏大叙事”之原因。从此意义上讲,把握住“宏大叙事”,也就把握住了衡量实在法律合理与否的基本标尺。当然,“宏大叙事”还能带给人们精神的鼓舞和动力,带给法治以目标。然而,法治更需丝丝入扣、穿针引线之功夫。特别当一国之立法任务和法律实施任务相比退居其次时,“宏大叙事”对于完善法制、健
5、全法制,只能起局部作用,并且此种局部作用相对而言也只是次要的。更为重要者,在于如何将纸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面对此种需要,人们有两样的抉择,其一是在法律外部寻求解决方案。如寻求民间法的力量,以补实在法之不足;以某种价值目标为标准,揭露实在法的弊端等等。显然,在实质上它是一种法律调整的替代方案。就其实践效果而言,他们均不是对于以实在法为核心的现代法治的直接支持力量,相反,在某些条件下,它们还可能是一种对法治的解构力量——因为它们容易为人们分析实在法的非理性并进而否定之提供借口。就该方案所诱导的法理学研究内容及其方
6、法而言,它依然是“宏大叙事”模式的。其二是从实在法内部寻求解决方案。这就需要法理学研究抱持某种“内部立场”以拓展其研究思路。内部立场所秉承的是对实在法律的完善和修补,而不是对它的否定。因此,尽管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修正收稿日期:2002-11-0592实在法律条文之文字意义,但总体而言,它绝不否定实在法本身,不论这种实在法是所谓“善法”还是“恶法”。可见,实在法内部的解决方案,乃是在肯定实在法自身的前提下进行的。由内部解决方案而引出的法理学,必然是倾向于“微观实证”的法理学。所谓“微观实证”,是指法理学研究的问
7、题视域只及于法律本身,而不及于和法律相关的外部世界。它是通过对法律之内部问题的观察和梳理,以解决实在法可能存在的冲突、漏洞、不足、超前、滞后等问题,以完善实在法从纸面的法到实践行动中的法之过程。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生活,但是,再完备的法律条文,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之方方面面,这就需要法理学不是仅仅在法律条文中寻找问题,而必须从法律条文与社会实践的结合中发现问题,并进而获取解决问题的法理方案。如果说“宏大叙事”的法理学更垂青于立法及其相关问题的话,那么,“微观实证”的法理学则更关注于司法及其相关问题。
8、法律的实践化,固然要靠用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教育等多种渠道才能完成,但其中最主要者,还是司法。这不仅因为司法是社会纠纷得以救济的最后环节,而且更因为在法治这个“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其“首都”,法官是其“王侯将相”。而法院及法官所面对的法律,是将纷繁复杂的事实巧妙地作用于机械、原则和单一之法律中的过程。显然,法院及法官绝不是简单地将案件事实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