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289016
大小:329.20 KB
页数:26页
时间:2017-12-07
《002716-金贵银业-补充法律意见书5》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HUNANQIYUANLAWFIRM410007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Tel:86-731-82953778Fax:86-731-82953779http://www.qiyuan.com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金贵银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
2、股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3、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两次反馈意见和2011年半年度审计报告、2011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
4、简称“《补11-2-1充法律意见书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事项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申请首次公
5、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已披露但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事项、关系或简称,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
6、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
7、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且应将涉及引用的相关文件送交本所审阅确认后再报送或发出。本所依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11-2-2问题一:关于行业准入情况。(1)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铅锌
8、行业准入条件》,请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需要淘汰的产能或项目发表明确意见。(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取得铅锌行业准入条件是否为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必须条件,若不能取得准入条件是否发行人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请督促发行人在招股书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进行补充披露。(一)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