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和解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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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和解实证分析*宋英辉等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当事人和解刑事案件的宽缓处理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受现行法律框架、司法资源、考评机制以及传统司法观念的束缚,对当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在适用范围、处理方式及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当建立与我国时代背景和法律文化相契合的刑事和解制度,包括填补立法上的缺失,明确其适用程序,并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等。关键词刑事和解案件类型适用条件配套机制在我国,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的宽缓处理,有的称为刑事和解,有的称为恢复性司法,有的称为平和司

2、法(以下统称为刑事和解)。其基本内容是:经由办案机关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主持,加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提供特定服务和宽恕等方式达成双方的和解,从而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办案机关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综合案件情况,特别是犯罪的危害性、加害人悔过、赔偿情况及被害人态度,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在量刑上从轻处理。其目的在于通过非刑罚化措施或轻缓化刑罚的修复性处理方式,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近年来,刑事和解的理念得到广泛的传播,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

3、的框架下开始积极探索以刑事和解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客观地考察刑事和解的实际情况,我们于2006年-2007年通过座谈、访问、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华东地区四个较大城市的市、区(县)两级检察机关进行了调研。一、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之现状课题组从华东地区选择了W、S、N和H四个较大的城市作为调研对象,这四个城市具有以下共同特点: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相对较发达;人口较多,且外来人口、流动人口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近年来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升高,其中外来人口犯罪较多,犯罪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大量的刑事案件给检察机关的

4、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四城市的检察机关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刑事和解的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对四市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实践,主要从四个方面予以分析:(一)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总体上看,由于受相关法律等规定的制约,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有限。下面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数量进行对比。*本文由课题组集体调研并写作完成,课题组成员有:宋英辉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郭云忠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李哲系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人员、法学博士;罗海敏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何挺系北

5、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冯诏锋系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书记员;王贞会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和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为07BFX06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123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表1: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适用刑事和解的时间刑事和解的年平均适用刑事城市基层检察院年案件总数所占比例(统计期间)案件数量和解案件数量HS区检察院2005年1月-2005年12月151555027%W市BH区检察院2005年7月-2006年10月6560008%BT区检察院2006年1月-2006年10月78

6、30028%HQ区检察院2006年1月-2006年10月6740018%S市ZJG市检察院2005年1月-2006年6月107140005%YHT区检察院2005年4月-2006年10月201330044%N市QH区检察院2006年1月-2006年12月111140028%表2:平均年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数与平均年案件总数直观图以上数据显示,基层人民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较少,平均每年约为9件,而平均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约为560件,适用率仅为17%。其原因在于:(1)现行法律尚未对公诉案件的和解作出明确规定;(2)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较为繁琐,办

7、案人员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3)受内部考评、检查制度的影响,刑事和解的案件往往被作为检查中的重点对象,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心理负担;(4)刑事和解的理念尚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检察人员仍心存顾虑。从以上图表中也可以发现,尽管各地区基层检察院在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上相差不大,但刑事和解案件在所有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却存在较大差异。一般而言,年案件总数较大的地区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较少,而年案件总数较小的地区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却更多。因为刑事和解的探索受到司法资源的制约,适用刑事和解往往需要耗费检察机关更多的人力与时间,在刑事案件频发地区,难以大规模开展。此外,检察机关

8、的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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