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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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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和解实证研究观点撷录?1994-201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刑事和解实证研究观点撷录3 2008年1月10日至11日“刑事和解与刑事诉讼法完善研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会议以“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课题组提供的实证材料为基础深入探讨了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实证研究方法及研究成果进一步探索了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在中国的本土化问题。在这次会议上法学名家与法律界精英不时碰撞出思想的火花称得上是一次真正的思想盛宴。特刊发部分发言要点以飨读者。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构
2、想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近年来响应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法学界对刑事和解的研究兴起了一股热潮。最近中央有关司法体制改革、机制改革的文件对刑事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予以肯定。这为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刑事和解进一步进行探讨提供了契机。应当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使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进而在实践中能够落实。由此应当为刑事和解的研究摸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路子一条中国经验与外国经验相结合的路子而不是简单照搬美国的辩诉交易或西方国家的恢复性司法。第一需注意刑事和解同民间调解的关系。二者有关联但明显是不同的范畴。后者处理的刑事案件只能限于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民间调解不是刑事性的。
3、民间调解与刑事和解有衔接但不能与进入诉讼程序的刑事和解混为一谈。第二刑事和解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刑事和解从侦查阶段开始进入审判甚至贯穿到执行。所以刑事和解应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作为原则予以明确规定。第三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应限于有被害人的自诉案件。首先公安机关欢迎。其次自诉案件大多数由法院调解但伤害(轻伤害)案件往往进入侦查阶段;自诉案件处分权、起诉权在被害人而不能由检察机关撤诉这就为侦查阶段达成和解提供了可能。最后从追求矛盾化解、追求社会和谐和效益的角度看进入侦查程序的自诉案件只要当事人之间在侦查人员组织下、人民调解员协助下达成协议就没必要移送到检察机关、再由检察机关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4、第四在起诉阶段已经达成共识的是轻微刑事案件应通过相对不起诉适用刑事和解这也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最近的中央文件也肯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当然也存在分歧。附条件不起诉本身意味着通过双方和解扩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目前的问题在于这一范围究竟要多大?我主张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都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这一主张法院系统不太能接受。他们认为这样可能会分割审判权应该降低到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的刑事案件。但从世界范围讲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不起诉三年并不算多。此外要加强监督和规范扩大后的检察机关的权力包括外部、内部监督。通过监督规范避免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走到免予起诉的老路上去做到最大
5、程度地利用新制度的优势减少其弊端防止权力的滥用。第五审判阶段争论的焦点较多。除了轻罪案件其他案件是否都可以和解?和解仅适用于基层法院还是也可以在中级法院适用?我们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在认罪和赔礼道歉的前提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一个因素。这种作法就存在刑事和解的性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既存在于轻罪案件也存在于重罪案件中。所以刑事和解不应当仅限于轻罪案件重罪也可能适用刑事和解。对重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只是从宽处理和解只是从宽处理的多种因素之一。从宽处理不是因为和解就不判刑或大幅度减刑而是基于和解适当的从宽处理。基于刑事和解的从宽处理也是“宽严相?621?第17卷第2期2009年4月国家
6、检察官学院学报JournalofNationalProsecutorsCollegeVol.17No.2Apr.2009换页?1994-201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济”刑事政策一个方面的体现。我认为将“宽严相济”理解为“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是不符合实际和辩证法的。重罪也有从宽轻罪如表现不好也有从重。在法定范围内“重中有轻轻中有重”因此和解的因素是难以避免的。此外是否也可以尝试由基层法院适用和解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或量刑建议等做法。第六执行阶段
7、如果双方有和解、赔偿、有表现好的情形就可能涉及到减刑、假释等问题。西方在恢复性司法、社区执行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总之我认为和解问题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但在各阶段表现不同。彭 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刑事和解在刑事诉讼中有积极意义。从公诉工作的角度看它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便于抚慰被害人促使加害人回归社会。可以说刑事和解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有很好的作用。我国公诉案件每年都以7%的速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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