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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刑期间,上诉人更违反狱中纪律并被处罚,虽然随后上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編號:第718/2011號(刑事上訴案)上訴人:A日期:2011年12月1日主題:-假釋摘要在服刑期間,上訴人更違反獄中紀律並被處罰,雖然隨後上訴人的行為有所改善,而獄方對其行為的總評價為“良”,但僅憑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近期的改變並不足以使法院尌上訴人提前獲釋後能否誠實生活不再犯罪作出有利的判斷。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特別是違規紀錄,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行為未能顯示上訴人的人格在其服刑期間的演變已足夠良好以至可合理期待其提前獲釋後不會再次犯罪。裁判書製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譚曉華合議庭裁判書編號:第718/2011號(刑事上訴案)上訴人:A日期:201
2、1年12月1日一、案情敘述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在PLC-004-05-1°-B卷宗內審理了上訴人的假釋個案,於2011年9月30日作出裁決,不批准上訴人的假釋。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並提出了以下的上訴理由(結論部分):(i)對《刑法典》第56條1款a)項之論述1.我們沒有必要把著眼點停留在過去的既成事實的兩次違規行為去認定上訴人未能從中汲取教訓,否定上訴人在最後違規行為之後的改過自新,積極努力改變自己的表現。否則,只會構成對改過者的否定及打壓,對刑事政策所追尋的方針毫無裨益;而且,上述的違規情節亦已經被上次否決假釋的決定所考慮了。2.觀看由獄方社工所撰寫的假釋報告,其在該報告的
3、結論(見卷宗內第208頁)中指出:“雖然張在獄中曾有違規紀錄,但是他在本次假釋期間已沒有再做任何違規事件,可以看出他已慢慢地學習到守法的重要性。”面對着這樣演變,我們似乎更能將其作為依據去展示上訴人人格有著積極改變、不斷的改善及進步。3.再者,我們通過對2010年及2011年兩份假釋報告作出對比可知,長期跟進並了解上訴人的個人狀況的社會援助技術員亦把結論從以往的“需要為他的假釋申請作出慎重考慮”變為“認為可給予一次考慮機會”,尌足以證明上訴人遷善改過。4.須知道,個人行為的教育及改正並非朝夕間可以達成。上訴人經歷了接近9年的漫長服刑時間至今,相信上訴人已學會了克己守法,思想及態度是趨
4、向正面的。因此,上訴人認為並非如被上訴批示所言:“仍未能做到安份守紀的最基本要求,守法意識相當薄弱。”5.至於上訴人現涉嫌違反的獄規程序,由於尚處於調查階段,故在本上訴中不應多加考慮。否則,便有違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6.另外,還存有以下對上訴人假釋有利的事實:-上訴人是首次入獄;-上訴人對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深感後悔、亦透過信函作出聲明,感受到一對子女為其在獄中受刑的支持動力,而為免家人傷心立志痛改前非,並希望得到假釋機會,與家人團聚,重新過生活(參見卷宗276至277頁之內容);-得到獄方保安及看守處報告總體為良之評價,且在囚犯類別中屬信任類(見卷宗第198頁);-親友支持其重返社會生
5、活,以減低他再次重犯的機會;-倘獲假釋,上訴人將與其母及弟弟居住,並有正當職業──將任職汽車銷售員之工作;-父親當年因病去逝,在獄中無法克盡孝道侍奉在旁,現在希望能早日獲得假釋,回報年逾七旬的母親的親恩。7.面對著上述對上訴人有利的事實以及前面的論述,我們可肯定地說,上訴人的表現和態度是足以使人相信其自身是有足夠的能力、合適的心態、條件以及會以盡責的方式重投社會,展開新的生活。(ii)對《刑法典》第56條1款b)項之論述8.閱讀過上述被上訴的批示後可知,原審法院是基於卷宗編號:PCC-015-04-6刑事有罪判決內所獲之已證實事實來認定上訴人的犯罪情節屬相當嚴重,繼而認為給予上訴人假
6、釋將會對一般預防帶來嚴重的衝擊。9.但從卷宗第133頁可見,上述刑事案件的受害人B已特意寄函,以文書方式向法院交代當時案件之始末,在該信函中,受害人清楚地交代了當時其職業是從事賣淫工作,且自願和其他男孩有身體上的接觸,而案件中經審判聽證的已證事實是被嚴重化及誇大,並指出上訴人根本沒有親自或命令他人對其作出攻擊行為。最後,更在信函之中表明以原告人的身份撤銷對上訴人的指控。10.的確上述由受害人B所寫的信函未能推翻卷宗編號:PCC-015-04-6的刑事有罪判決,而且受害人的撤銷指控亦不能達到有效的法律效果,但我們至少可以看到,即使是案件中的受害人在個人主觀上亦早已不欲再去追究上訴人的行
7、為。11.另外,現上訴人已服刑近9年,當以這一點再去考慮對上訴人的假釋申請時,我們應該可以得出倘對其立即釋放是不會使公眾在心理上產生無法接受之感受或對社會秩序產生重大的衝擊,因為,上訴人已服刑的時間足以達到按現今刑事政策要求的一般預防所要求的效果。12.上訴人還必須要指出,倘若強硬地把囚犯囚禁於監獄內到最後一刻,我們僅能達到尊重判決及完全執行刑罰之效果,但卻未能收到有利囚犯重回社會的效果,而有時候,完全服刑的囚犯便是因不能立即適應社會生活而再次犯罪。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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