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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的结构《成唯识论》初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史林》2003年第2期唯识的结构——《成唯识论》初读陈克艰[提要]佛教的宗旨在于破我执、证我空,大乘瑜伽行派的义学,即唯识学,是以其富有结构性的理论概念系统来贯彻这一宗旨的。唯识的结构,主要应从心与心所的相应、俱有、依、缘这些方面作整体的把握。玄奘《成唯识论》对于唯识结构中“所缘”的讨论,最能体现唯识学以立为破、破在立中的基本精神。第八阿赖耶识是唯识结构的核心,阿赖耶识见分则是核心中的核心,第七末那识以藏识见分为所缘,与末那相应恒转的萨迦耶见顽固地将此所缘执为“自内我”,这就是我执的最深根源。看懂魔术背后的机制,等于破了这个魔术;同
2、理,唯识学通过彻底说明我执之所从来,达到破斥我执的目的。[关键词]唯识《成唯识论》阿赖耶识我执[中图分类号]B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873(2003)02-0001-14一空宗和相宗成就同一个理境印度佛学经历过长期而复杂的演变过程,产生过多样而丰富的义理系统,一般性、简单化的说法,将其概括为原始佛学、小乘佛学、大乘佛学几类。“原始”一词表时间,原始佛学即早期的佛学;但“小乘”、“大乘”,却并非表示佛学的先后阶段。吕先生指出:“小乘一名,是大乘成立并盛行后对部派佛学的贬称。”然而经久色褪,“现在用‘小乘’一词,已并
3、不含有贬义,仅表明这样一个事实:在大乘学说流行以后,部派佛学还在继续发展,不过蒙受大乘影响,学说有所改变,而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小乘阶段。这个阶段延续的时间相当长,可说与大乘佛学相终始。”¹玄奘西游归国后,著《大唐西域记》,记叙在印度的经历见闻,其时大乘盛行已久,奘师仍到处见到习学小乘法教的伽蓝部众。佛教的宗旨是救人出离生死苦海,获得解脱。这里又有一般性的说法:小乘是自了,大乘是普渡;一叶扁舟,只能载得自家,万吨巨轮,方为众生慈航。致于对世界、人生的认识,大小乘的义理差别被总结为:小乘讲我无法有,大乘讲我法二空。这当然又是极度的
4、简单化了。稍稍加详,大乘佛学可以划分为初、中、后三期。初期龙树的中观学派,议论恣肆,扫荡一切,素有“空宗”之称;中期无著、世亲的瑜珈行学派,如理观相,建立万有,结穴于“唯识”,故标“有宗”之目。为便于区别,小乘说一切有部又叫“小有”,大乘唯识之有又叫“大有”。但是,欧阳渐先生不满意“空宗”、“有宗”的对立分法,尽管龙树后人与无著门徒争论激烈,终大乘之历史而不稍歇,欧阳却以会通、而非对立的观点来看待两造。他强调说:“龙树不异于无著”,“龙¹《印度佛学源流略讲》,见《吕佛学论著选集》卷4,齐鲁书社1991年7月版,第2107页。·1·树阐
5、宛然中寂然,故五蕴皆空;无著阐寂然中宛然,而三科善巧。”¹大乘的根本经典是《般若》,般若的精神,首先由龙树及中观学派从“性空”的方面加以阐发,而唯识学则在此基础上从“缘起”的方面从事建设。欧阳先生通论之曰:“一切法空宗为般若,一切法无我宗为唯识。智慧与识属法相事,空及无我属法性事。空是其体,无我是用,唯识诠用义是一大要旨。”º“般若”,可直译作“智慧”,但玄奘说:“般若郑重,智慧轻浅”»,根据其“五不翻”的原则,《般若经》决不能翻译成《智慧经》。无我本来就是空义,但空与无我又有“体用”之别,¼可以说,无我是顺着空的一种具体解说,或曰,
6、无我是空的“顺说”;同理,智慧是般若的“顺说”。依此言路,则唯识、缘起应该是性空的“逆说”。中观派的重点在性空上,故又称“性宗”;瑜珈派的重点在依缘起而观相上,故又称“相宗”。至少在语词上,性与相是相成的关系,不若空与有是相反的关系。复此,欧阳又于相宗中细分法相学和唯识学:《集论》、《五蕴论》等,以三科(蕴、处、界)统摄一切法,是法相学;《摄大乘论》、《百法明门论》等以五位(心、心所、色、不相应行、无为)统摄一切法,是唯识学。总之,无论顺说、逆说,性宗、相宗,法相学、唯识学,都是在打开和成就着同一个理境。事实上,疏释《三十唯识论》的十
7、大论师中,玄奘最为心契的护法,就已经取的是经由无著来理解龙树的途辙,他这方面的代表作有《广百论释》,特别是其中的《教诫弟子品》。该品运用有无、真假、空不空、能不能、俗言胜义、言诠亲证等等范畴,反复多方地进行问答辩难;表面看起来,像是在玩玄虚的辩证法,实际上是通过反复论难,将范畴所可能具有的多层次、多维度的意义揭示出来了。例如关于二谛,一般认为瑜珈行派主张俗谛无而真谛有,中观派主张俗谛有而真谛无,简直针锋相对,但护法就此作了会通之说:“应作是言:真非有无,心言绝故。为破有执,假说为无;为破无执,假说为有。有无二法,皆世俗言,胜义理中,有
8、无俱遣。圣智所证,非有非无,而有而无。”½会通不是无原则的调和,上面引的这段话,隐然而确定地体现着一种论证的方向性,这就是,有之于无,真之于假,两对范畴中,“真-假”这一对更基本些。法之有无,可随情境、随言路而施设;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