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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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师范大学章程(草案)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学活动第一节人才培养第二节科学研究第三节社会服务第四节文化传承与创新第五节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三章治理结构第一节领导体制第二节决策与监督机制第三节内部组织机构第四节民主管理第四章教职工第五章学生第六章投入与保障第一节经费第二节财务第三节资产第四节保障第七章外部关系31第一节社会支持与监督第二节校友会第三节教育基金会第四节发展委员会第八章学校标识第九章附则31浙江师范大学章程序言浙江师范大学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的综合性省属重点大学。学校的前身是杭州师范专科学校,1956年4月16日经教育部批准设立,1958年升格为杭州师范学院。1962年,杭州师范学院

2、与浙江教育学院、浙江体育学院合并,更名为浙江师范学院。1965年,浙江师范学院从杭州搬迁至金华现校址。1980年被列为省属重点高校。1985年更名为浙江师范大学。2000年、2001年、2004年浙江财政学校、浙江幼儿师范学校和金华铁路司机学校相继并入。教师教育是立校之本,浙江师范大学因师而立,缘师而兴,依师而荣。学校高举教师教育旗帜,面向基础教育,服务浙江,辐射全国,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求实、务实、扎实”的高素质人才,赢得了良好的办学声誉,在办学历程中凝练了“砺学砺行,维实维新”的校训,形成了“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励精图治、自强不息”的学校精神。浙江师范大学主动承担“服务和引领浙江教师

3、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战略举措”的办学使命,深入实施“特色化、国际化、区域化、协同化”四大战略举措,以“强人文、精理工、优交叉”的学科发展战略,全面建设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努力成为有国际影响的国内一流省属综合性大学。31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浙江师范大学”,简称“浙师大”;英文译名为ZhejiangNormal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ZJNU。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设有金华

4、、杭州2个校区,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资举办,浙江省教育厅主管。第四条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履行和享有相应义务和权利:(一)主要义务制定相应行政法规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任意限制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任何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高度重视教师教育在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加大教师教育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学校师范生生均拨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0%以上;31重点支持学校建设,使学

5、校成为省部共建师范大学并达到国家“211”大学水平,成为浙江省师范生培养的核心力量和教师教育的主体;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主要权利根据国家、浙江省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6、,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31(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专业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建立教学奖励制度,对在教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进行奖励;(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五)依法自主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开展交流和合作;(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

7、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六条学校基于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该项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举办者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但该项决定系属学术事务的除外。第七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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