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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师范大学章程(草案)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目录序言1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3第三章 学生4第四章 教职工6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8第六章学院和科研机构15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17第八章学校与社会18第九章学校标识19第十章 附 则20西北师范大学章程(草案)序言西北师范大学前身为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发端于1902年建立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1937年“七七”事变后,北平师范大学与同时西迁至陕西城固的国立北平大学、北洋工学院等共同组成西北联合大学。1939年西北联合大学师范学院独立设置,改称国立西北师范学院。1941年国立西北师范学院迁至甘肃兰州现
2、址办学。1958年前学校为教育部直属的全国6所重点高师院校之一。1958年划归甘肃省领导,改称甘肃师范大学。1981年复名为西北师范学院。1988年更名为西北师范大学。1985年教育部依托学校设立了西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1987年,国务院在学校设立了藏族师资培训中心。2009年学校成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的重点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西北师范大学,简称西北师大,英文名称
3、为NorthwestNormal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WNU。学校法定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21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设有本部校区、新校区和北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校址。学校网址为http://www.nwnu.edu.cn。第三条学校是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举办并与教育部共同建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障办学经费,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同建设西北师范大学协议,支持学校发展。第四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下列办
4、学自主权:(一)自主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章程或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学习者;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习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四)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和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五)自主管理、使用举办者和国家提供的资产、经费;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其他科研、文化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七)收取学费
5、及有关费用;(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21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人文情怀、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师资和各类高素质人才。第六条学校秉承“知术欲圆、行旨须直”的校训,弘扬“爱国进步、诚信质朴、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师大精神,践行“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全国高水平大学。第二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第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第八条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学科基础
6、和社会需求,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协调发展。第九条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各类专业培训。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第十条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评估,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第十一条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优势和在民族教育中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优秀人才,推动21
7、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文化融合和民族团结进步。第十二条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鼓励自由探索和需求牵引相结合,凝练方向,汇聚队伍,构筑基地,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第十三条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第十四条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建立体现时代特征、地域特点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推进思想文化创新,充分发挥文化育人作用。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第三章 学生第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学习者。第十七条学生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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