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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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年第27卷第6期SUNYATSENUNIVERSITYFORUM,Vol127No162007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具体适用周鑫(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摘要:设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新公司法的一个重要修改亮点。这项制度的确立将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制度,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该文重点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以期该制度在实践中正确适用。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新公司法中图分类号:DF41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

2、0721792(2007)0620103204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公司法首次在立法中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总则中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第64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遗憾的是涉及的条文较少,而对具体适用的情形没有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而有必要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规范适用进一步深入研究。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美国,之后在日本

3、、德国、英国、中国台湾等地等到广泛应用,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认同。该制度产生与法人制度的体制缺陷密不可分。法人制度,是公司的基石,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内容包括:股东财产与法人财产分离、法人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股东让渡出资给独立的法人,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背后的股东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个制度最大的功能就是,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促进了公司设立,活跃了商品交易,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曾有西方学者称股东享有有限责任[1](P1)的公司是人类历史上比蒸汽机和电力更有意义的发明。但是,该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其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该制度的最

4、大受益方是股东,其在享受有限责任,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加大了债权人的风险。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在价值目标上将经济、效率摆在了第一位,而公平、正义摆在了第二位。债权人的利益仅限于法人的资产,债权人与股东间的利益平衡明显有利于股东。而在实践中更是出现了违背该制度设立初衷的异化。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公司的控制股东,利用设立公司后的有限责任,通过违法行为,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想法设法减少、抽空法人的资产,用一个独立的空壳去应付债务,完全打破了本来就对债权人不利的利益平衡。围绕如何解决法人独立制度的漏洞及在实践中出现的异化,产生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3收稿日期:200

5、6-01-18作者简介:周鑫(1980-),男,江西南昌人,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课程班学员。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法人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指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2]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行为制度。该制度为美国立法所首创。1905年,美国法官桑伯恩(Sanborn)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UntiedStateV.MilwaukeeRefrigeratorTrainsi

6、tyCo)一案中对法人人格否认有着经典的表述:“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为法人的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成为犯罪抗辩[3]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从以上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实质上,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例外,这种例外制度并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的、永久的否认,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对某种法律行为的有限否定。该制度的定位是对独立法人人格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有效维护和合理补充,使得

7、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达到协调和互动。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主要有: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规制。三、国外的有关学说及适用情况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针对各自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以公平、正义理念为宗旨,对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形成了各自的系统理论,采用一些独特的做法。美国始终将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作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一般理论依据,而不局限于任何固有的理由和固定的适用范围。通常,美国法院审理公司法案件,决定是否揭开公司而纱时,主要考虑以下六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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