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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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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间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摘要:在由母、子公司组成的公司集团中,母公司往往设立或控股多个子公司(多个子公司之间称为姐妹公司)。当母公司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时,就会出现对姐妹公司的过度控制,造成姐妹公司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这些子公司法人表面上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能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判令该多个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本文首先引入三角刺破规则,然后对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之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理论及实践研究,最后指出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之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姐妹公司三角刺破规
2、则公司人格混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一、三角刺破规则的概念引入 所谓"三角刺破(TriangularPiercing)"是指当一控制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控制多家姐妹公司,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判令一家被控制的公司为其他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的债务负责的制度。在"三角刺破"中,债务责任首先从被控制的公司流向控制股东,接着从该控制股东又流向其他受制于该股东的具有关联性的公司,从而形成责任三角流动,被揭开面纱的姐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只不过是控制股东责任在作为其姐妹公司上延伸而已,是一种直接追究控制股东在姐妹公司所占有的财产的形式。"对此,笔者认为,在三角刺破的模式下,被控制的姐妹公司成为控制股东(
3、多为母公司)的另外多个自我,人格严重混同。当控股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使任一被控制的姐妹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人的债务时,已符合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普遍标准和现实需要,在模式上宜选择"三角刺破"模式,使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间为一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之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及实践探析 (一)我国学者的相关理论 1.著名公司法学家朱慈蕴认为"将各个姐妹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之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就是将滥用姐妹公司人格之股东的责任延伸到完全由他们控制的姐妹公司上,由此来制止股东滥用若干姐妹公司实现逃避债务或损害公共政策目标的违法行为,
4、救济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并且朱慈蕴认为公司法第20条第1款是针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总括性规定,只要是股东滥用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无论是扩张情形均在本款的规制范围之内。 2.奚晓明、金剑锋认为"人格混同时的姐妹公司其中一个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或者两个公司是混合运作的其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可作出两个公司实际为一个公司的界定"。 (二)国外的司法实践 1.美国大量税收判例表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就要将公司集团中一公司的纳税责任强加于公司集团其他公司上。因为揭开公司面纱原理的适用不具有单向性,这种纳税责任的追加,既可能是由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纳税责任,也可能相反,由子公司承担母公司的纳税责任,
5、还可能发生在姐妹公司之间。除了与税收有关的判例,在其他一些例如股东利用人格混同的关联姐妹公司逃避债务的案例中,也适用了人格否认的法理,如美国的Higgins诉CaliforniaPetrolium&Asphaltco.一案。可以认为这些判决就是"三角刺破"模式,在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间适用人格否认制度。 2.在日本,当出现公司法人资格形骸化或空洞化时,即股东与公司或与各公司间人格混同时,是适用人格否认法理的经常场合之一。"并且这种案例在日本很多。" 三、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构成人格混同的须是姐妹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姐妹公司这个概念是对由母公
6、司投资设立的多个全资子公司或由母公司控股的多个子公司或者母公司通过协议等方式能够进行控制的多个关联公司之间的形象说法,多出现在集团公司内。 (二)行为要件:须姐妹公司因母公司或控股股东的过度控制而构成人格混同。 母公司或控股股东的过度控制,表现为连续、持久、广泛的完全支配姐妹公司的经营,忽视姐妹公司的人格、并牺牲其利益,将其完全当做自己的棋子,各姐妹公司之间或与母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产及其他方面严重混同,致使各公司间构成人格混同(此时各子公司的人格便形骸化了)。 (三)结果要件:须由母公司或控股股东对姐妹公司的过度控制使各子公司间构成人格混同,损害了姐妹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母公
7、司或控股股东对各子公司的控制没有达到此标准,则要慎用法人格否认制度。因为这种控制是商业规则所允许的,尊重公司自治,司法不宜介入。只有这种控制违反了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打破了正常的商业规则,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才允许司法介入,以恢复各种利益的均衡。 四、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现实意义 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文义解释来看,明确了刺破公司面纱的责任直索对象(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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