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集团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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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城建集团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集团的技术创新工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规范集团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遵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技术创新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技术中心已经国家经贸委认证,根据集团公司创新发展规划,各单位应积极组建技术中心,争取尽早通过集团公司认证,积极开展创新工作,逐步形成集团的科技创新工作体系,未组建技术中心的单位暂按原科技开发体系运行。第三条本办法由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第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二章技术创新规

2、划和计划第五条集团各单位要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技术创新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单位技术创新规划和计划的制定要以集团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并报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备案。第六条列入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包括:新技术〈包括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中试及产业化项目,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基础上的自主创新项目,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等。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目的要求、分阶段进度与工作指标、起止时间、完成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保证条件(试验、设备等〉。第七条技术创新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编制,报技术中心专家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论证,经技术中心

3、主任批准后施行。第八条未建立技术中心的单位,技术创新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科技开发部室负责编制,报公司科技委论证,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施行。第九条技术创新年度计划应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第十条列入计划项目要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终止,确需变更和终止,需按两级计划管理的权限提出书面报告报技术中心办公室,一般项目由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批准变更和终止,重大项目由技术中心主任批准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未建立技术中心的单位,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计划项目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二条年中如有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可按滚动计划的形式随时申报,经批准后补入年度实施计划。第三章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

4、第十三条技术创新项目分集团技术创新项目和各单位技术创新项目两级管理,分别由集团技术中心和各单位技术中心(或科技开发部室)负责管理。第十四条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来源,主要有两种方式:项目申报和项目招标。项目申报由课题组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北京城建集团技术创新项目申报书》,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技术中心办公室。项目招标分别由集团技术中心和各单位技术中心根据企业的技术创新规划确定招标项目,发布招标项目目录,课题组针对招标项目进行投标。第十五条各单位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和招标项目的预审,预审合格项目提请技术中心专家委员会论证,经技术中心主任审批,列入公司技术创

5、新年度计划。第十六条未建立技术中心的单位,由公司科技开发部室负责对申报项目和招标项目的组织和预审,报公司科技委论证,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列入公司技术创新年度计划。第十七条申请集团技术中心立项项目在各单位论证合格的基础上,由各单位上报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集团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对申请立项和招标项目的预审,预审合格,提请专家委员会论证,经技术中心主任批准,列入集团技术创新计划。第十八条凡列入两级计划的技术创新项目必须签定项目合同,通过项目合同规范各方的责、权、利,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第十九条项目合同的签定表明了项目的正式立项,进入项目实施阶段。第二十条项目选择要

6、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鼓励集团内跨单位跨部门组成课题组联合攻关,鼓励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搞"产学研"联合攻关。联合攻关项目,要特别注意在项目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责、权、利",明确成果收益的分配办法。第二十二条技术中心的研究人员可以是流动的,在项目进行的不同阶段,随课题的需要而增减人员,课题完成后课题组要负责跟踪推广应用。第四章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过程控制第二十三条加强创新项目的过程管理,每半年课题组填写《技术创

7、新项目阶段工作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第二十四条集团两级技术中心办公室(或科技开发部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第二十五条根据创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一)自我校正。对于存在问题不大的项目,由课题组自己采取措施调整。(二)针对性校正。对于存在问题较为严重,非课题组自身能够解决的项目,由技术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与课题组共同采取针对性措施调整。(三)强制性校正。对于问题严重的项目,由技术中心采取终止项目或对项目人员、资金、进度、成果等进行强制性调整。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汇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对于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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